海南省衛生廳為醫療機構立“新規”
央視國際 2004年08月12日 17:16
新華社海口8月12日電:從8月11日開始,海南省個體診所、各類門診部的醫生在看病時都必須開處方,而且要規範填寫處方和病歷,字跡整潔,不能隨便寫自創的藥品代碼、代號或縮寫,並且要簽上醫生的全名。這是海南省衛生廳為了整頓醫療市場,新出臺的《醫療機構規章制度》作出的規定。
根據海南省衛生廳新出臺的《醫療機構規章制度》規定,處方必須完整寫明科別、姓名、性別、年齡、日期等,且字跡要整潔、工整。年齡還要在數字後寫上“歲”字,嬰兒應填寫出生天數或月數。藥品名稱、藥物劑型、規格、劑量和用法,必須書寫正確、清楚,可使用通用代碼、代號或縮寫,但不得使用自創代碼、代號或縮寫。
藥品名稱不得使用商品名,應該使用正式學名,用中文或英文書寫,用法也要寫明口服、皮下注射、肌肉注射、靜脈注射、靜脈滴注或外用,以及每次劑量和每日用藥次數,不能只寫“按醫囑”了事。
醫師的書寫要字跡清楚、整潔、符合規定格式,不得塗改,如有更改,醫師應簽名負責;一張處方塗改2次或2次以上的,或字跡不清楚的必須重寫。醫師、藥劑調配員都必須簽全名,簽名要工整規範。處方要保存一年。
病歷記錄用鋼筆書寫,力求準確、完整、簡練,字跡清楚、整潔,不得塗改、剪貼,醫生應簽全名,且一律用中文書寫。
有關人員指出,這些標準和制度便於衛生行政部門進行有效監管,並將作為醫療機構和醫療機構從業人員的審核內容之一。(張蘇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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