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監會首次為“酒後駕車險”正名(2003.08.19)
央視國際 2003年08月20日 10:31
最近,一家保險公司推出的“酒後駕車險”在社會上引發了強烈的爭論,各大媒體也把此事炒得沸沸颺颺。今天,保監會第一次就此表態:酒後駕車險與我國現行法律之間不存在任何衝突,應該大力扶持。
保監會在聲明中指出,“酒後駕車險”也就是“非常事故特約損失險”與一般的財産保險不一樣,它是一種責任保險。責任保險最主要的目的是為了保護受到被保險人行為損害的第三者的利益,使受害的第三者更有效地得到經濟補償。
實際上,對於酒後駕車險爭論最大的也就是賠償責任的問題。很多人都擔心推出這個險種以後,會放縱駕駛員酒後開車,並且幫助他們逃避肇事後本應承擔的責任。那麼,這個新險種究竟保護了誰的利益呢?
按照我國法律規定,酒後駕車肇事導致的法律責任有三種,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其中,所有酒後駕車的駕駛員都必須承擔某一形式的行政責任,而民事責任只有酗酒的駕駛員給其他人造成傷害以後才需要承擔。“酒後駕車險”保的就是這部分民事責任。 也就是説“酒後駕車險”只能幫助肇事駕駛員減輕部分民事責任,並不能代替駕駛員承擔其他的行政責任。
在這份遲來的聲明的最後,保監會再次強調,責任保險有利於維護事故中受害第三方的合法權益。今後,除了酒後駕車險以外,相關的責任保險也將是各大保險公司發展的主要業務之一。
各方爭論酒後駕車保險
天安保險公司推出的這個新險種後,在社會各界引起廣泛爭議。在最先引發爭論的瀋陽市,經濟信息聯播記者在街頭進行了一次隨機採訪。
不僅老百姓對保險公司推出這樣的險種表示不理解,就連很多司機師傅也十分不滿。而抵觸情緒最大的就是瀋陽的交警了。
俗話説,同行是冤家,然而在這次的隨即採訪中,記者卻發現,天安保險公司的許多業內的同行們卻對此表示出了極大的理解和支持。
有關保險專家表示:酒後駕車同其他違章行為一樣,都屬於非主觀意識違章,對酒後駕車車輛損害這一塊可以不賠,這樣對酗酒司機是一個警示,也是一個懲罰。那麼對第三者責任這一塊,應該賠償。
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庹國柱:那既然其他違章事故保險公司都賠,酒後駕車為什麼不賠呢? 因為第三者責任這是一個社會問題,如果肇事者他不具有充分的賠償能力,那麼第三者得不到賠償,就帶來一個社會問題,所以從這個意義上來講,我覺得我是主張賠償的。
保險公司細説“酒後駕車險”推出緣由
天安保險公司推出的這項名為“非常事故損失特約險”的附加險種,將目前各家保險公司都明文規定不能夠索賠的酒後駕車肇事行為列為可賠償範圍,近日天安保險也就這一産品做出説明。
在最先引起爭議的瀋陽市,記者從天安保險瀋陽分公司那裏看到了這個新險種的原文,條款中規定:投保人酒後駕車肇事,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産直接損失的,保險公司承擔保險責任,最高可賠償25萬。
天安保險瀋陽分公司總經理助理趙峰説:“我們這個條款保障的主要是飲酒後發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産損失,對他們進行補償,對駕駛人本身和車輛沒有保險保障。”
他還告訴記者,由於我國保險費率放開以後,險種的制定權也同時放開,各保險公司都準備推出一些有個性的險種,天安保險此舉的目的就是要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能佔據主動。
但據了解,儘管推出這項保險以後引起了各方的關注,真正投保這項險種的客戶卻寥寥無幾,在天安保險已開辦業務的22個城市中,投保這項險種的客戶總共不超過300個,投保客戶最多的瀋陽市也僅僅只有30人投了這項保險。
上海出臺更嚴格“酒後駕車”地方標準
上海市近日推出新規定,首次將酒後駕車的界定標準修訂進入強制性地方標準。
酒後駕車的認定是以人體血液中酒精濃度為判罰標準的。但在實際執法過程中,血液標本往往在肇事後一到二小時之後才能被採集,這使一些酒後駕車肇事者因檢測時酒精含量未達標而無法處罰。
為解決這一問題,新標準增加了酒精清除率的標準。換句話説,駕駛員當場測出的血液酒精濃度之外還要加上已被人體代謝掉的酒精含量,如果每毫升超過0.3毫克就算酒後駕車。人體每毫升血液隨時間代謝掉的酒精含量為1小時0.104毫克。這種計算方法比原先更科學週密。
根據研究表明,司機體內酒精含量超過每毫升0.3毫克就會出現精神愉快的飄然感,有交通肇事的可能;當達到每毫升1毫克,就會有興奮臉紅、語無倫次的醉酒表現;而當體內酒精含量達到每毫升2到3毫克,動作不協調、意識紊亂、舌重口吃的症狀都會出現。這時候開車,交通肇事的幾率幾乎是百分之百。此次實施的新標准將使測量結果更加精確,處罰更有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