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繼平,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法官在17年的法官生涯中,憑著事業的忠誠及對法律精到的理解,他辦的一千多件案件,無一件發回重審。他被評為北京市優秀法官,被全國法院系統記二等功一次,三等功兩次。
陳繼平法官在九十年代末,用一份判決書開啟了中國司法制度對精神損害賠償的先河,以判罰的形式肯定了消費者權益神聖不可侵犯的法律基礎,為萬千消費者闡釋出法律的真諦。今天,當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時可以提出精神損害賠償已經成為司法實踐中重要的構成部分。
1995年3月8日,少女賈國宇在餐廳用餐,卡式爐燃氣罐發生爆炸,致使其面部、雙手燒傷。相關部門鑒定,結論為氣罐不具備有盛裝邊爐石油氣的承壓能力、氣罐與爐具連接部漏氣所致。
北京市海淀區法院審判認為,事故發生時,女孩尚未成年,身心發育正常,燒傷造成的片狀疤痕對其容貌産生了明顯影響,並使之勞動能力部分受限,嚴重地妨礙了她的學習、生活和健康。除了肉體痛苦外,無可置疑地給其精神造成了伴隨終身的傷痛,甚至可能導致心理情感、思想行為的變異,精神受到損害顯而易見。因此法院判決,餐廳進行物質損失賠償外,還要賠償精神損失費10萬元。
陳繼平法官認為,當時判決精神損害賠償撫慰金時,依據《民法通則》的規定是不能夠實現的。因此,在審理中,法院依據《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以下簡稱“消法”)所規定的“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傷害的,應當支付醫療費、治療期間的護理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等費用,造成殘廢的,還應當支付殘廢者生活自助具費、生活補助費、殘疾賠償金以及由其扶養的人所必需的生活費等費用”中關於撫慰金賠償的內容,將其適用範圍擴大到精神損害賠償。這在我國司法審判開創了精神損害賠償的先河。
八年後即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適用《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責編:李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