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河南省舞陽市教師王英的丈夫因過量飲用“富平春”酒引發胰腺炎而死亡。從那一天起,王英挺身叫板,先把白酒廠家推上法庭,首先要求富平春酒廠賠償丈夫死亡造成的經濟、精神等損失共計60萬元,並在生産的白酒標簽上標示“飲酒有害健康”,標注“酒具成癮性、耐受性、毒性”“酗酒基因可遺傳”等內容。但是,由於王英所告酒廠的産品標簽符合國家1989年頒布的《飲料酒標簽標準》的要求。1998年底,河南省漯河市中級法院作出一審判決:“駁回王英的訴訟請求,案件受理費11010元由王英承擔。”王英不服,向河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1999年4月,省高院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儘管官司打輸了,但對白酒標簽的質疑,王英沒有停止過。她不惜舉債20萬元,調查了上千受害者家庭,寫了兩米多高的上訪材料,逐級上訪,直至投書國務院和國家領導人,歷時8年! 8年間,她執著上訪,三上法庭,多次向有關部門遞交材料,只為在酒包裝上打上“過量飲酒有害健康”字樣,以警示消費者!
8年上訪終於有了回報,國家質檢總局採納了她的建議,發佈GB10344-2005《預包裝飲料酒標簽通則》,將代替GB10344-1989《飲料酒標簽標準》,要求從2006年10月1日起,飲料酒標簽上必須標示“過度飲酒有害健康”的警示語、“孕婦和兒童不宜飲酒”的勸説語。
從最初的宣泄到後來為公眾利益維權進行鼓與呼。王英的成就不僅僅是使酒類産品的商標上明示“過度飲酒有害健康”,更為我們提供了一個追求科學和真理運用法律主張自己的權益的樣本。此案無論什麼結果,對提高消保意識,對經營者自律,對行業管理的要求都有積極意義。
責編:陳君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