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倪培璐

——人格尊嚴損害賠償第一案

CCTV.com  2008年03月01日 13:48  來源:  

  據説世界上第一家超市于1952年首先在美國誕生。開張那天人們尚不知超市為何物,紛紛抱著好奇的心態前往光顧,並把逛超市作為一種時尚。但過不多久,人們逐漸嘗到了超市便利的甜頭,上超市購物成為人們日常的一種需要。在我國,超級市場被引入于1978年,當時稱作自選商場。1990年廣東東莞虎門鎮誕生了我國第一家超市——美佳超級市場,隨後國內的超市如雨後春筍般涌現。與此同時,作為一種新的零售業態的出現,超市的防盜問題開始困擾很多的經營者,而他們在經營過程中的一些過激做法也引發了與消費者的矛盾,有時甚至直接侵犯了消費者的人身權利。

  1991年12月23日,倪培璐到中國國際貿易中心開設的惠康超級市場購物。購物後離開該市場時,被市場工作人員追出攔住,將其帶到辦公室盤查質問。最後倪培璐被迫摘下帽子、解開衣服、打開手袋,由惠康超級市場工作人員檢查。該場工作人員檢查未發現異常後才向倪培璐道歉並放行。

  1992年6月3日,倪培璐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認為被告的行為嚴重地侵犯了她們的名譽權,要求被告承認錯誤,賠禮道歉,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給付精神損害撫慰金。

  1992年11月18日,經法庭調解,原告倪培璐和被告中國國際貿易中心一致同意,由被告給付原告兩人補償費2000元。倪培璐因被告中國國際貿易中心已經致歉,承認了失誤,並按協議收到了補償費,認為其起訴目的基本達到,即向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當庭遞交了如下內容的撤訴書。

  本案不僅首開消費者維護人格尊嚴之先河。《中國消費者報》曾以《紅顏一怒為自尊》為題對此案進行了追蹤報道,並就“超市有沒有權利搜查顧客身體”展開了一場大討論,在社會上掀起了軒然大波。人們第一次聽説,人格受到侮辱也能要求賠償。並直接影響到1993年10月31日《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消費者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條文的訂立。2001年3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正式公佈實施。這項司法解釋,第一次明確規定了精神賠償的範圍、標準,以及什麼人可以提起訴訟請求。

責編:陳君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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