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有缺陷産品實施召回在西方國家是十分通行的做法,作為一種國際通行的制度,召回制度在世界很多國家被寫入了法律,産品有嚴重缺陷或即使正確使用也存在重大安全隱患時,造商和經銷商有責任回收該産品加以替換或修理。在召回制度成熟的國家,産品召回的程序、監督和賠款等都有明確的規定。以汽車召回為例,世界上幾乎所有著名品牌的汽車都有召回的記錄。美國、加拿大、日本等國已經專門立法實行汽車召回制度,美國35年來共召回1萬多次,召回汽車5億輛次。
我國直到2004年以前,並沒有建立與産品召回相關的法律法規,這就使消費者在購買到有缺陷産品的時候很難維護自身的利益,索賠十分困難。由於法律法規的缺乏,一些外國汽車公司在召回産品時把中國市場排除在外,使用同樣品牌汽車的中國消費者卻無法享受“召回”服務。
2000年9月15日,寧夏地礦局司機黃國慶在山區行駛時剎車失靈險些發生事故。事後,黃國慶從其駕駛的三菱越野車上找到了導致剎車油管泄漏的原因,從而引發了震驚全國的“三菱事件”。
2000年9月28日,寧夏商檢局將此事上報國家商檢局,並通過當地的《消息報》向社會公佈了三菱汽車存在安全隱患的消息。9月29日,寧夏商檢局為黃國慶出具了“三菱汽車因設計不當,導致安全隱患”的對外索賠證書。拿著寧夏商檢局開具的鑒定證明,黃國慶和三菱公司進行了交涉。幾天后,三菱公司上門為黃國慶更換了剎車油管。隨後,一個由三菱公司免費為用戶更換剎車油管的行動在寧夏率先展開。但由於三菱公司在中國市場一直對此事採取回避態度,且採取的措施不得力,2001年2月9日,國家出入境檢驗檢疫局(當時名稱)以其2001年第3號公告吊銷了日本三菱V31、V33越野車的進口商品安全許可證,並下令暫停使用該等型號的車輛。2月16日,日本三菱公司決定召回在中國市場上的約7.2萬輛帕傑羅越野車改裝油路,鬧得沸沸颺颺的三菱帕傑羅事件至此才告一段落。
三菱事件的發生是推動召回制度開始醞釀的原因之一。汽車召回和汽車召回制度,由此第一次走入中國消費者的視野。2004年10月1日,我國《缺陷汽車産品召回管理規定》正式實施,標誌著我國對缺陷汽車産品的管理跨出了實質性的一步,結束了多年來由於無相關法律外國公司拒絕召回在中國境內的缺陷汽車的被動局面。
責編:陳君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