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華時報訊 (記者 翟烜)中大恒基向購房者推薦沒有取得房産證的房源信息,並承諾短時間內可取得房産證。購房者馬先生簽訂三方預售合同後,未能在合同期內購得房産,中大恒基拒絕退還馬先生13500元仲介費用。
“昌平區東小口鎮的一套99平米住宅僅需要52萬元,比同地段的房價便宜五六萬元。”馬先生説,他是去年10月28日與中大恒基及房東簽訂的三方預售合同,並交納了13500元的仲介費和3000元過戶費。當時,中大恒基流星花園店的業務員李洪濤説,該經濟適用房是新房,未辦理房産證,但房主在11月15日至12月5日就能拿到房屋鑰匙。他們可以在房東拿到鑰匙後辦理完房産證加急手續,之後再進行審批、過戶、貸款等手續。
隨後,馬先生與房東及中大恒基簽訂三方預售合同,有效期至2008年1月31日,三方約定合同超期或單方10日內不履約對方可解除合同。馬先生説,李洪濤告訴他,房東拿到鑰匙後,不能提供公共維修基金髮票導致不能辦理加急房産證。隨後,房東又不願出售房子,單方面終止合同。
“最可氣的是,中大恒基拒絕退還我的仲介費。”馬先生説,未能購得房産後,在三方就此事協商時,他向中大恒基提出退還仲介費,對方當時答應,現在又拒絕兌現。但李洪濤説,是馬先生要求購買這套房産的,仲介費用不能退還,而且是房東單方違約,馬先生應該向房東索要這筆錢。
中消協律師團團長邱寶昌指出,中大恒基是違規買賣二手房。根據規定,未取得房産證的房子是不能上市交易的。中大恒基首先向購房者提供了錯誤信息,所以三方訂立的預售合同不受保護。中大恒基應該退還仲介費,如果對購房人造成經濟損失也應該給予賠償。
責編:靳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