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銷售假冒手機電池 上海國美被判退一賠一

 

CCTV.com  2008年01月24日 08:51  來源:人民法院報  

    人民法院報2007年11月20日訊  上海市民李女士在上海國美電器購買了一部手機,使用中隨機兩塊電池發生故障,送檢後發現竟然不是原裝。11月16日,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依法判決被告上海國美電器有限公司承擔退一賠一責任,退賠原告李女士四塊電池的價值,計人民幣1913.60元,並賠償原告工商資料查詢費及交通費122元。

    今年“五一”長假期間,李女士在位於上海市長寧區的被告公司購買了一部諾基亞N6288型號的視頻增強版手機,價格為2300元。被告公司工作人員交付手機的同時,隨機交給了李女士兩塊諾基亞電池、一個充電器和一張保修卡,並開具了發票。當時,保修卡電池欄內未填寫內容。

    同月20日,因一塊電池有問題,李女士到被告公司調換了一塊。事隔一個月後,兩塊電池又都相繼出現了不充電現象。想到媒體新近報道過手機電池爆炸的事件,李女士不免心生恐懼,遂不敢怠慢,先後將電池送至諾基亞客戶服務中心檢測。檢測結論是非原裝,掃描、批號不符,兩塊電池係假冒産品。

    與被告公司交涉無果後,李女士起訴到法院。

    李女士認為,鋻於被告公司銷售假冒電池,且假冒電池對手機使用壽命有影響,因此,按照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規定,請求判令被告公司按發票票面額退一賠一,支付4600元,並賠償工商資料信息費40元,交通費82元。

    案件審理中,被告公司認為,手機退一賠一實屬無理。電池只是手機的一部分,可以分割。電池有問題可退一賠一,但原告應證明兩塊電池確係被告公司所售。

    針對被告公司的質疑,李女士訴稱其送去檢測的兩塊電池就是被告公司所交付,並提供了購機發票,發票背面有被告公司業務員交付電池及調換電池批號的記錄。

    法院審理後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被告公司作為經銷商,對其出售標的物及金額較大的附件有義務在保修卡內予以填寫完整。被告公司否認原告送檢的電池係被告交付,對此,被告公司應提供其交付給原告的兩塊電池是何批號的證據。由於被告公司未能舉證證明,故被告公司的抗辯理由不成立,法院認定原告送檢的電池係由被告公司交付。

    法院另認為,手機與電池係主物與從物關係,從物不符合約定而發生的退賠效力,不應及于主物。電池如有質量問題,可以更換,更換電池並不影響手機的使用功能。在原告未證明被告公司出售的手機存在質量問題的情況下,原告要求對手機退一賠一的訴訟請求沒有事實依據。

    法院最終認為,被告公司作為手機銷售商,應對其銷售的産品承擔瑕疵擔保責任。原告提供了電池非原裝瑕疵的證據,故原告要求被告退一賠一電池的訴請,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責編: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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