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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假一賠十"案消費者勝訴 原告獲判10倍賠償

 

CCTV.com  2008年01月23日 11:04  來源:南方日報網絡版  

   名噪一時的“假一賠十”案一審昨日在寶安區法院龍華法庭判決。記者從原告律師處獲悉,法院支持王雪楓等3名原告“假一賠十”的訴訟請求,被告深圳市環球通訊設備有限公司(下稱“環球通訊”)及其龍華和平展銷部(龍華二分店)賠償原告共計46500元,並支付原告手機鑒定費1500元、查詢費180元。

    購機發票註明“假一賠十”

    去年1月30日,王雪楓等3名原告在寶安區環球通訊龍華二分店購買了3部中電通訊科技有限公司(下稱“中電通訊”)生産的手機,價格共計4650元。原告當時要求該店銷售人員在手機發票上註明了“假一賠十”的字樣。

    不料,3部手機相繼出現死機故障,原告通過網上查詢發現手機可能是假冒産品,隨即將3部手機郵寄到中電通訊進行鑒定。中電通訊于2006年2月12日出具了3部手機的鑒定證明:“檢驗證實送檢的3部手機非中電通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生産的CECT手機産品或其公司授權的任何一家公司生産的産品,係冒用中電通信科技有限責任公司廠名、廠址及産品型號的CECT手機産品”。

    在拿到廠家鑒定證明後,原告向商家提出兌現“假一賠十”承諾的要求無果,隨後投訴到寶安區消委會,要求環球通訊退回貨款4650元,賠償46500元,賠償誤工、車旅費、通訊費2800元。

    消委會介入調解無果

    接到投訴後,寶安區消委會與環球通訊龍華二分店取得聯絡。店方表示:商家願意兌現承諾,但必須以政府質量技術監督評鑒機構鑒定結果為準。

    2006年3月30日,王雪楓電話告知店方,手機經深圳質量技術監督局檢測鑒定為假冒産品,並提供了檢測報告。4月12日上午,在寶安區消委會主持下,王雪楓等三人及其律師與環球通訊區域負責人許先生交換了相關證據和意見。環球通訊的答覆卻是環球通訊及龍華二分店從未作出過“假一賠十”的承諾,“假一賠十”承諾是銷售員個人行為,並未得到公司授權,所以環球通訊及龍華二分店不能承擔法律責任,無法按照“假一賠十”的標準賠償。

    經多次調解,雙方意見分歧太大,消委會調解不成功。王雪楓三人一紙訴狀將環球通訊及其龍華和平展銷部(龍華二分店)告至寶安區法院龍華法庭,要求其兌現“假一賠十”承諾。2006年8月30日,龍華法庭開庭,原、被告代理律師展開激辯,在法庭調解無果的情況下,當審法官表示“擇期判決”。

    昨日,龍華法庭再度開庭審理此案,原、被告雙方出庭的代理律師均表示“不接受法庭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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