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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體稱,手機漫遊聽證當以公佈成本為前提

CCTV.com  2008年01月16日 13:08  來源:新京報  

    新京報1月16日訊  針對即將召開的移動電話國內漫遊通話費聽證會,上海市消費者權益保護委員會15日表示,調整手機漫遊通話費要考慮的關鍵是其整體合理性,建議運營商公開手機漫遊的實際成本。(新華社1月15日電)此前,國家發改委和信息産業部公佈的兩個降低手機漫遊費方案,已引起了社會的廣泛討論。

    有媒體試圖努力還原原本簡單的漫遊費,《人民日報》14日就發表署名文章,直指“手機漫遊成本幾近為零已是公開的秘密”。如果這一説法能夠得到證實,那麼,將於22日舉行的聽證會就可以圍繞“能否取消漫遊通話費”聽證。

    聽證的核心,在於“聽”和“證”這兩個缺一不可的程序。“聽”是“聽取”,消費者代表期待“聽取”的,當然是所有與確定價格有關的信息。這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實際成本。而經營者也需要聽取消費者的消費意願及市場承受能力。“聽取”必須是交互的和雙向的。如果經營者不向消費者披露經營成本,聽證會勢必將成了“信息不對稱的博弈”。可以説,“公開價格相關信息”是“聽”的前提,而公開的信息還需提供具體的證據材料,以茲證明為真實可信。如果作為價格調整關鍵信息的成本不公開,也就無所謂“聽”,無所謂“證”,“聽證”會流於形式。

    當然,市場主體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其目標。包括消協在內的民間力量的呼籲、建議、敦請等,或許可以喚醒一些企業的社會責任感,卻不可能獲得日常的成效。以手機收費為例,國家也通過《價格法》、《電信條例》等國家立法或行政立法來約束資本的恣意。

    《價格法》規定“制定關係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應當聽證;《電信條例》也在第23條明確:“電信資費標準實行以成本為基礎的定價原則,同時考慮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電信業的發展和電信用戶的承受能力等因素。”

    這些法律規定既表明了在手機漫遊費的調整上“應當”經過聽證,也顯示出“漫遊費”的定價必須以成本為基礎。如果電信運營商違背了這些法律,那麼,行政執法部門就應及時介入,將法律落到實處。尤其是當運營商不公開成本時,職能部門應主動展開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公之於眾。

    按信息産業部和國家發改委去年公佈的時間表,兩部委應在2007年5月至7月向電信企業、研究機構徵求手機漫遊費用調整意見及上限調整方案,並監審成本。鋻於聽證會召開在即,人們有理由認為兩部委對手機漫遊收費的“成本監審”應該已經完成。

    如果運營商不公開漫遊成本,是基於經濟組織的逐利天性,那麼兩部委應及時公開“成本監審”的過程及其結果,因為行政機關並非手機運營商的“婆婆”,運營商也並非行政職能部門的“媳婦”。否則,由“婆婆”組織對“媳婦”收費問題的聽證,都將難以保證公平公正。

責編:靳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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