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消協發出警示中獎先交錢一律是騙局
晨報訊(首席記者 楊玉峰) 消費時突然被告知中了大獎,但是必須先交個人所得稅或公證等費用才能得到獎金獎品,這種“好事”均為騙局。昨天,中消協提醒消費者:遇到此類事要冷靜,提高警惕,切莫上當。
去年7月,安徽巢湖一位周姓消費者在當地一家超市購買的高露潔牙膏包裝盒內發現了“中獎卡”,根據“發獎者”要求先後匯出所謂個人所得稅等4萬元,後發現上當受騙。
據了解,截至2007年12月7日,廣州高露潔棕欖有限公司和廣州高露潔有限公司的消費者熱線電話就累計接到來自安徽、湖南、北京等地有關此類“中獎”的諮詢1335例,其中14位消費者聲稱因為誤信已經上當受騙。另據調查,類似事件也發生在其他品牌的牙膏、口香糖等日用消費品上。
中消協發現,不法分子詐騙手法主要是:在消費者較為熟悉的産品中偷偷加入偽造“中獎卡”、“刮刮卡”,且多數有“獎”,要想領到“獎”,必須先支付給“發獎者”一定金額的個人所得稅或公證費等費用。而事實上,標稱的活動主辦企業從未舉辦類似的有獎活動。
中消協提醒:對任何需要先支付個人所得稅、公證費等費用才能兌獎的“中獎”,均不可相信;“中獎”活動主辦單位是法定個人所得稅扣繳義務人,即消費者“中獎”後,辦手續、領獎金獎品完全不需要以任何形式從自己口袋裏支出任何費用;個人中獎如為現金形式,扣繳義務人應在支付消費者的獎金中代扣代繳,而不應要求消費者先行繳納。而對於非現金形式的“中獎”,已有地方稅務部門明確要求活動單位按中獎收入總額扣除20%稅款後的餘額設獎。主辦單位無權收取中獎者個人所得稅。此外,公證處承辦抽獎公證時會要求抽獎主辦單位自己交納公證費,不會由中獎者分別交納。有關獎項設置及發放産生的其他費用,按照目前通行的做法,有實力、負責任的主辦單位都會自行承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三條規定,“抽獎式的有獎銷售,最高獎的金額不超過五千元”,任何抽獎式有獎銷售所設獎項超過五千元都屬於違法行為。
責編:曹樹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