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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原創] 用鄭筱萸作耗子藥商標合適嗎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3月01日 11:29 來源: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姜偉飛龍集團旗下的瀋陽飛龍制藥有限公司于2月28日向國家商標局申請註冊“鄭筱萸”商標並被受理。飛龍在第5大類的“耗子藥、鼠藥、滅鼠劑、殺害蟲劑、殺寄生蟲劑”等商品上申請註冊“鄭筱萸”商標。姜偉稱,貪官污吏常被老百姓斥為“碩鼠”,而鄭筱萸正是這樣一隻不折不扣的碩鼠,飛龍用這樣一隻“碩鼠”名來作耗子藥、殺蟲劑商標,也是給大大小小的官員敲個警鐘。(東北新聞網2007-03-01報道)

  鄭筱萸曾任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因違法亂紀而被“雙規”。他的問題敗露之後大家才知,藥價虛高不落、假藥充斥市場,原來和他這個大貪官有直接關係。於是,他在百姓眼裏成了最可恨的貪官,遭到一片唾罵聲。

  姜偉和大家一樣,對鄭筱萸恨得咬牙切齒,便要用他的名字來作耗子藥、殺蟲劑商標,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在筆者看來,這一做法合情卻不合理,也可能不合法。

  為什麼説用“鄭筱萸”作耗子藥商標不合理呢?因為在概念上容易産生歧義。鄭筱萸是一隻不折不扣的“碩鼠”,而耗子藥是用來殺死碩鼠的。顯然,用“鄭筱萸”作耗子藥商標,勢必造成概念上的混淆:碩鼠也是耗子藥、耗子藥也是碩鼠。如果單從殺死碩鼠這一個角度理解,把鄭筱萸這個大貪官比做耗子藥更不恰當。他本身就是“大耗子”,怎麼能是殺死耗子的“藥物”呢?刻薄點説,用他的名字作耗子藥商標是對他的美化。

  為什麼説用“鄭筱萸”作耗子藥商標可能不合法呢?因為儘管鄭筱萸被“雙規”,但他目前依然享有姓名權等人身權。即便將來他被判處徒刑,也不等於就一定被剝奪包括姓名權在內的人身權。如今的中國社會是法制社會,任何事情都要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去做。我們不能因為痛恨貪官,就去侵犯他們的合法權益。在這一點上,需要講理智、講法制。

  如果想要用“鄭筱萸”三個字給大大小小的官員敲個警鐘,可以通過多種載體開展警示教育。相信黨紀國法會把鄭筱萸釘在歷史的恥辱柱上,相信各級領導幹部會把鄭筱萸當成反面教材。(作者:羅天柱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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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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