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1月25日 10:02 來源:
中安在線消息:瀆職犯罪形勢日趨嚴重,但不向檢察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線索、處理中等現象普遍存在。要改變這些不正常狀況,開創反瀆職侵權工作新局面,首先要破解一些人頭腦中的認識誤區。
舉一例:2006年5月,山西省左雲縣發生特大透水事故,56名礦工死亡。這一事件震驚全國,但隨後的處理結果讓人匪夷所思。“2006年底,法院對12名責任人宣判,9人被判緩刑,3人被判免予刑事處罰——失職瀆職的12名官員竟無一人領到實刑。人們清楚地記得,事故發生後,有關人員瞞報,導致最佳救援時間被錯過;在有關部門和人員包庇下,犯罪分子遠遁內蒙古。”如此“以罰代刑”,沒有從根本上吸取教訓,這就如同放虎歸山,使作案人逍遙法外,對其他的人和事沒有一點震懾力,甚至會出現相反的結果。類似這樣的事件還有很多,不能不説“反瀆”形勢非常嚴峻。
“以罰代刑”,其實就是一種行政干預,用行政手段干擾正常的司法程序,給檢察機關設置障礙,造成了“發現難”、“查辦難”,是典型的瀆職侵權犯罪。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王振川在1月12日舉行的加強檢察機關與行政機關在查辦重大責任事故案件中的聯絡和配合工作的電視電話會議上一針見血的指出,“很多事故的發生與少數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直接相關,有的官商勾結、官煤勾結、權錢交易,充當不法分子和黑心礦主的‘黑後臺’、‘保護傘’。” 毋庸質疑,他們是在用法律做交易。甚至還有人以為這是“好心辦壞事”,居然為這樣的錯誤行為進行開脫,是典型的法盲!這絕對不是什麼“好心辦壞事”,而且就是在辦壞事!這可是瀆職犯罪的一大特點。
這些人的頭腦裏存在著“不怕出事”的概念,他們認為一旦出了事情,也可以“以罰代刑”,逃之夭夭。這就是礦難等一些事故頻頻發生的重要原因。瀆職侵權犯罪危害極大,是造成“以罰代刑”的主要根源,它就是在縱容和包庇犯罪行為,必須引起全社會的高度重視。(作者:海拉爾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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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