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1月07日 13:19 來源:
一個打工者因工資被欠,向勞動爭議、勞動保障、信訪、法院申訴求援,歷經兩年無果,憤而拆走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招牌,並徒步一個多小時將招牌帶回家。這件事差點被當成“政治事件”而受到重處,幸虧沒有。據説,只當成了“一時衝動”的討薪事件。打工者獲得用人單位支付的6500元錢補償金。事情圓滿結束。
至於深圳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那塊招牌是否還回去了,是否歸位挂回原處,消息中沒有説。按常理推之,應該是挂回了原處的。但我覺得完全不必挂回去,牌子拆掉就拆掉好了,甚至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這個機構,也應該一併拆掉的。
真的,我認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這個機構完全應該取消。因為這是一個怪胎,是個雞肋似的可有可無的機構。
如今各省市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與《勞動法》中所説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是有區別的。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各用人單位應該成立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委員會由職工代表、用人單位代表和工會代表組成。當進入仲裁時,仲裁委員會由勞動行政部門代表、同級工會代表、用人單位方面的代表組成。而事實上,用人單位普遍沒有成立調解委員會,即使有,也形同虛設。至於工會,根本沒有發揮應有作用,人們對工會也不再指望什麼。所以,目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僅僅是一個行政機構,是勞動行政管理部門下屬的一個機構。通常,是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局下屬的一個處,對內叫勞動爭議仲裁處,對外稱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
為什麼説它是個“怪胎”?據説,仲裁委的裁決書是具有法律效力的,與法院的裁決書等效。但法院至少在理論上可以“司法獨立”,而仲裁委本身就是政府部門中的一個機構,至今沒有哪個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工作人員敢説他們是“司法獨立”的。他們必須看政府的眼色行事。這無需多説。最多,他們自稱是“準法律機構”。這是個很奇怪的定位。在企業改革、改制、産權轉讓、職工下崗、內退、買斷過程中,很少是單純的勞動爭議,大多數都有政府部門插手。在這種勞動爭議中,要求仲裁委“獨立辦案”、給勞動者一個公道,根本是天方夜談。按照目前的規定,勞動爭議案實行“一裁兩審”制度,仲裁是必不可少的程序,未經仲裁就不能訴諸法院。而仲裁的結果,多數令勞動者不滿意,無非是讓勞動者在仲裁委這個“衙門”多花些銀兩、多耗些時間而已。所以,我認為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這個機構應該撤掉,因為它完全沒有存在的價值。甚至,它已經成為阻礙勞動者維權的桎梏。
問題在於拆掉之後怎麼辦?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拆”掉,撤銷。誰來給勞動者撐腰?誰來受理勞動糾紛、為勞動糾紛當裁判?直接在法院之下設立勞動審判庭?可是,法院就能夠給勞動者一個公道?法院真的可以獨立辦案?在企業改革、改制、産權轉讓、職工下崗、內退、買斷過程中有政府部門插手時,法院如何給勞動者一個公道?
我想起前蘇聯的“契卡”。年輕的朋友可能不知道什麼是“契卡”。蘇聯建國初期,反革命勢力極為猖獗,各種擾亂金融秩序的投機倒把行為氾濫成災。於是成立了“肅清反革命與投機倒把非常委員會”,簡稱“肅反委員會”,“契卡”是肅反委員會俄文縮寫的音譯。“契卡”的領導人是捷爾任斯基,一位堅定的布爾什維克,也是令反革命聞風喪膽的鐵腕鬥士。在肅清反革命和投機倒把的鬥爭中,“契卡”功不可沒,對維護新生的紅色政權起到了至關重要的作用。當然,“契卡”作為一個非法律機構,按照非法律程序運作,不可避免地會産生“擴大化”的問題,冤假錯案也隨之産生。“契卡”的産生,完全是“亂世用重典”的結果。法制社會,不可能再出現“契卡”這樣的機構了。
還是回到勞動者維權的話題上來。勞動者向勞動爭議、勞動保障、信訪、法院申訴求援,走法制的道路,卻歷經兩年沒有結果。那麼,能不能成立勞動維權方面的“肅清欺負勞動者行為非常委員會”象當年“契卡”那樣來個疾風暴雨式的掃蕩呢?又怕“擴大化”和冤假錯案的發生。
問題的癥結就在這裡。能不能找到一種既有法制的公平公正、又有“契卡”的高效快捷,把兩者的優點兼而有之的辦法呢?我相信應該找得到的。這方面完全可以“與國際接軌”。遠的不説,中國特別行政區香港在勞動仲裁中實行“快捷、簡便、靈活、低廉”的原則,就有值得借鑒之處。放眼世界,只要我們願意,應該有更多的好經驗可以學習。為勞動者找到一個比目前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更高效、快捷、不受政府部門意志的左右、而且花費低廉的維權模式,以促進和諧社會的建設,這應該成為下大力氣重點研究的一個課題。 (作者:華瑩山農夫)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責編:徐志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