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1月06日 10:41 來源:
1月5日,在國家發改委網站英文網頁顯示的最新領導名單中,解振華的名字已然在列。根據此份領導名單,解振華在發改委副主任中排名第四。目前,解振華尚無公開在政府活動中露面。這和他在環保總局時的低調作風完全一致。而截至記者發稿時,國家發改委網站中文網頁尚無更新。(1月6日 東方網)
解振華是在2005年11月底因松花江污染事件而引咎辭職的,他也是中國因環境污染事件被解職的最高級別的官員。事隔一年之後,解又“東山再起”,成為繼中石油總經理馬富才、衛生部部長張文康、北京市市長孟學農等高官引咎辭職後復出的又一重量級人物,顯然吸引了公眾的關注。
引咎辭職,實質上是問責機制的外在表現。通過引咎辭職,可有效地增強官員的工作責任心,提升其自律感、壓力感和危機感,從而達到促進工作、整肅吏治的目的。事實上,解振華引咎辭職後,當時有網友評論説是對沉悶甚至顯得有點麻木的官場投入了一塊石子,主動承擔了污染事件道義和政治上的責任,這至少折射出了其責任意識和羞恥之心,是對公權及民眾利益的尊重。
但官員引咎辭職後,是否就意味著“一棒子打死”,永遠地被關進“冷宮”?顯然,這種“永無翻身之日”的處置方法不符合我們的用人機制。引咎辭職不是對一個人的全盤否定,也不是永不再用,關鍵應分清其錯誤性質。換言之,應根據“咎”的程度界定其承擔責任的範圍、大小,既不能放過真正的責任人,也不能讓一個人大包大攬,獨自品嘗事故惡果。如此,方能真正體現官員“能上能下”原則,也是對幹部的真正關心。
可在現實中,引咎辭職官員的復出往往在操作上“猶抱琵琶半遮面”,躲躲閃閃,缺失必要的透明度。有專家表示,“人們在心理上接受了官員悄然復出這種方式,但在程序上卻有失公允,甚至讓人懷疑有變相調動之嫌。”儘管公務員法對引咎辭職官員在什麼樣的情況下可以復出、相關程序如何履行等關鍵性和敏感性問題上沒有明確規定,但陽光化操作應是人事制度改革的應有之義。
其實,既然組織上界定了官員的責任,按照組織原則另行擇用,就應做到程序公開化和透明化。當初,這些官員是在公眾的關注下引咎辭職,那麼其復出同樣需要有對公眾告知的程序,這也是確保公眾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的重要方式。
官員引咎辭職是責任所致,“東山再起”方顯獎懲分明。因而,對官員復出大可不必遮遮掩掩,透明、公開又何妨? (作者:寶慶邵陽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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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