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7年01月02日 12:19 來源:
12月28日《人民日報》載文對2006年的教育進行了一次“盤點”,對教育事業的進步做了概括:實施了“兩免一補”,西部農村5000萬學生的學雜費被免除;推進西部“兩基攻堅”,絕大多數邊遠地區的孩子走進校園;修訂《義務教育法》,使免費義務教育用法律確立下來;實行代償機制,為在基層服務3年的大學生償還國家助學貸款……從年初到年末,一系列推動教育公平的利好政策令人振奮和溫暖,一聲聲邁向教育公平的足音清晰而堅定。
所描繪的情景都是令人振奮的。但其中關於義務教育的説法,卻讓人有些不解。文章説:“修訂《義務教育法》,使免費義務教育用法律確立下來”。義務就是義務,還有免費的義務和不免費的義務嗎?在沒有修訂以前,《義務教育法》中所説的“義務教育”是一種要收費的義務教育,經過修訂以後,義務教育就以法律的形式確立為“免費的義務教育”?
法律用語應該嚴謹,應該準確,我們不知道從法律角度解釋,“義務”的含義是否可以解釋為免費的和不免費的兩種情況?至少,目前説到“義務教育”就可以列出免費的義務教育和不免費的義務教育、有選擇有條件的免費的義務教育等等名目。
還有,“義務教育”中所説的教育,並非一般意義的教育,它只是指學校教育,而且,在現階段,義務教育僅指初中及初中以下時期的教育,不包括高中,也不包括大學。至於學校教育以外的教育形式和方式,是不包括在內的。比如科普中心,少年宮,博物館,天文館,動物園,植物園,等等。所以,現行的《義務教育法》中所説的“義務教育”,是加有很多限定詞的教育,比如:現階段的“義務教育”是指初中以下的學校教育,而且僅指在學校內、課堂上實施的教育。假如,學校要組織學生遠足,組織學生參觀課本上涉及的有關事物或場景,觀察大自然的變化,進行興趣培養,邀請名家講演,學習工農業知識,等等,往往都是要另外收費的。所以,提到“義務教育”以及“免費的義務教育”,就應該加上前述的那些定語和限定詞,否則,是容易導致誤會和糾紛的。
幸虧,目前沒有出現這種專門挑刺、專門鑽空子的“刁民”站出來説:《義務教育法》中所説的“免費的義務教育”存在漏洞,指代不清、含義不明,不準確不嚴密的地方也有,所以要求對這部法律進行“規範”。幸虧沒有。人們按照約定俗成的原則,默認了現行《義務教育法》所規定的收費和不收費的種種規則。
假如,教育的投入不再“不足”,對教育的投入超過國民收入的4%,甚至更高,高得多。人們將不再為免費的義務教育和不免費的義務教育,以及有條件有選擇的免費的義務教育等等名目而煞費苦心的時候,教育的春天就真正來到了。那,不是法律為“義務”正了名,而是經濟實力和社會責任心還了“義務教育”一個公道。教育在等著這份公道,別讓它等得太久。 (作者:華瑩山農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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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