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12月25日 11:06 來源:
十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12月24日上午開幕。對於備受關注的工資和社會保險問題,二次提請審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規定,用人單位拖欠或者未足額發放勞動報酬的,勞動者可以向當地人民法院申請支付令;逾期不支付的,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責令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國家採取措施,逐步實現勞動者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隨勞動者在全國範圍內流動。
很多媒體報道了這一消息,用的標題是《勞動合同法草案:拖欠工資要支付50%至100%的賠償金》。猛一看很令人興奮,仔細琢磨後,又覺得有些沒把握。
據我所了解,拖欠工資屬於勞動爭議,現行法律對勞動爭議産生的糾紛實行“一裁兩審”制。其中的“裁”就是勞動爭議仲裁,這個勞動爭議仲裁不是吃素的,是需要付費的。有些勞動者剛開始挺天真,以為政府辦的仲裁機構,就是代表政府調解勞資糾紛的,甚至有勞動者認為仲裁機構是代表政府維護勞動者合法利益的。政府為百姓辦事,哪會收費。錯了,仲裁機構是“準法律機構”,其運作與法院相當類似。比如收費,與法院不相伯仲。並不比法院“溫柔”。
按規定,勞動爭議仲裁要收兩種費,一是受理費,二是處理費。受理費的標準是:勞動爭議3人以下的,每件20元;4人至9人的,每件30元;10人以上的集體勞動爭議案件,每件50元。這一項還算溫柔。處理費就有些燙手了。凡是有爭議金額的案件,按下列標準累加收費:爭議金額在1萬元以內(含1萬元)的部分,按每件300元收費;爭議金額在1萬至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3%收費;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2%收費;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部分,按1%收費。(各省市略有不同)
拖欠工資,先要從爭議仲裁開始,離“向法院申請支付令”遠著呢。而且,必須是“逾期不支付”的,方可要求支付“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賠償金”。其中何謂“逾期不支付”,所逾之“期”,是怎麼規定的,怎麼計算的,先令人有些糊塗。當判明了已經屬於“逾期不支付”,想必爭議金額已經累計得可觀,按照“爭議金額在1萬至5萬元(含5萬元)的部分,按3%收費;爭議金額超過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部分按2%收費;爭議金額超過10萬元部分,按1%收費”計算,未上法庭,先得支付這麼大一筆仲裁費。工資沒拿到,先為仲裁支付一筆錢,再上法院一審、二審,再交一筆錢,再交一筆錢。那“50%至100%的賠償金”與紙上畫的大餅相差無幾了。等到勞動者拿到應得的工資,再加上“50%至100%的賠償金”,不知是何年何月的事了。
與其這樣,很多勞動者寧願上訪和上訴,如果運氣好,碰上省委書記、市委書記,只要領導親自一批示,工資立即拿到,又快又不用花大筆的錢。只是苦了省委書記、市委書記,累了省委書記、市委書記。勞動者和領導幹部都又苦又累,因為法律太麻煩,也太昂貴,所以大家才這麼苦這麼累。法律呵法律,想説愛你不容易。
這都是在下的“杞人憂天”。也許,新的勞動合同法草案已經考慮了這些,並且採取了切實措施,勞動者可以無憂了?但願。(作者:華瑩山農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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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