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12月22日 09:27 來源:
這個話題是從不追究民企“原罪”引發的。不追究“原罪”的主張又發展成“寬容”,而且是要給予“最大限度的寬容”。我就想,對民企老闆的寬容已經夠多了吧?誰又來對企業職工給予寬容?
“不追究原罪論”應該是從2003年12月,河北省政法委出臺的《關於政法機關為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創造良好環境的決定》而起的。其中第七條規定:對民營企業經營者創業初期的犯罪行為,已超過追訴時效的,不得啟動刑事追訴程序;在追訴期內的,要綜合考慮犯罪性質、情節、後果、悔罪表現和所在企業在當前的經營狀況及發展趨勢,依法減輕、免除處罰或判處緩刑…該文件規定,國家工作人員未利用職務之便或職務上的影響,引進資金按規定所得的獎金或引資費用,經政府有關部門核發的,一律不得按犯罪處理。於是,不少報刊以《河北一號文件作突破性規定 不追究民企“原罪”》為題給予了轉載。從此,“不追究原罪”就發展成一種“論”,而且引發持續不斷的爭論。
近來,這種“論”又有發展的趨勢。2006年11月,《南方週末》發表對擔任中共中央統戰部副部長,全國工商聯黨組書記、第一副主席、中國光彩事業促進會常務副會長、全國人大常委的胡德平主席的採訪,《南方週末》所用的標題是“胡德平:清算民企第一桶金就是否定改革成績”。“不追究原罪”又以“不清算民企第一桶金”的形式出現,接著,就是“最大限度的寬容”提出來了。
有報道説,在12月17日舉行的“第六屆重慶民營企業家年會”上,重慶市委書記汪洋對當地一些政府部門負責人和700多位民營企業家説:“民營經濟作為改革開放以來迅猛發展的新的經濟力量,是在與傳統的經濟體制、價值觀念、社會規範、管理模式的撞擊過程中成長的,與任何新生事物一樣,創業初期的‘不規範’既是其與生俱來的‘胎記’,也正是其生機勃勃的活力所在。”他還表示,民營企業在創業和發展過程中,不可免地會出現這樣那樣的失誤甚至失敗。各級黨委、政府一定要把民營經濟的發展放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下客觀看待、正確對待,給予最大程度的寬容和理解,堅持先發展後規範,努力營造一種容忍失敗、鼓勵探索的寬鬆環境,保護創業激情,激發創造活力。
本文的主旨不是討論是不是要追究民企的“原罪”和“第一桶金”。既然有這麼多文件和領導人講話主張要這麼辦,想必是有些道理的。但我百思不得其解的是,下崗分流、減員增效,內退,買斷,搞了近20年了,涉及的職工近1000萬人,加上他們的親屬和子女,影響的人數應該更多。卻沒有人提出要對企業職工給予“寬容”,連同情都沒有過。更不要説“給予最大限度的寬容”了。
下崗職工,被買斷的職工,內退職工,也抗爭過,但收益甚微。因為他們是分散的個體,難與一個企業相抗衡,而企業後面,往往又有政府意志在撐腰。雖然也有某些部門發文件説“在企業改制中要保護職工合法利益”,但在實際中,幾乎是一紙空文。
也有職工想要通過法制的方式維護自身權益,比如提起勞動爭議仲裁、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多數或大多數都失敗了。有的,是因為超過了訴訟時效。有的,是被有些法律條文“框”在了外面。有的,是被曠日持久的訴訟和昂貴的訴訟費拖垮了。其中關於勞動爭議的時效,早有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提出質疑:一般的民事官司訴訟有效期都是兩年,唯獨勞動爭議的時效是60天。《勞動法》是保護什麼人的法?至於被法律條文“框”在了外面,情況就更多了。內退職工,被買斷的職工,下崗的職工,不管是勞動爭議仲裁還是法律訴訟,“嚴格按照法律和政策”的結果,往往都會得出“無政策依據,不予支持”的結論。這麼一看,都是企業職工在無理取鬧了,不懂政策,不懂法律,異想天開。
當這些人士義正詞嚴地斥責職工時,他們是否想過,下崗分流、減員增效,內退,買斷,是否于法有據?我們的《勞動法》哪一條規定可以下崗,可以內退,可以買斷?當職工下崗,內退,買斷的時候,法律又在哪?現在,職工要維護自己的利益了,法律就站出來斥責他們“不懂政策”、“不懂法律”了。這倒是一個奇怪的現象,卻也是司空見慣的現象。如果這些人士稍微有點實事求是的態度,他們就應該承認職工在下崗,內退,買斷的時候,是受到傷害的,是受到損失的。這難道不是嗎?現在講究“共同建設,共同享有”了,為什麼不能實事求是地給他們一些補償、稍微滿足一點他們的要求呢?
這種“給他們一些補償、稍微滿足一點他們的要求”,我想,就等同於官員們慷慨地給予民企的“最大限度的寬容”。不説“最大限度的寬容”,只給一點點寬容,不那麼苛責,不那麼“嚴格按政策辦”比如勞動爭議超過60天就不予受理,稍給一點愛心,特別是在矛盾激化時,別出動警力對付他們,這很難嗎?只要把給予民企的“最大限度的寬容”略給職工一二,就恩及四海了。這寬容,誰來給職工? (作者:華瑩山農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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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