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12月07日 09:08 來源:
12月4日《河南商報》文章《願所有受害人都能享受“縣長”待遇》説到了“滅門縣長”的案情偵破。據介紹,貴州興仁縣縣長一家六口被殺案已經有了進展,“興仁縣縣長文建剛一家,11月27日深夜被害,28日案發,至12月2日,短短4天,公安機關就成功抓捕了一名嫌犯。這樣的辦案高效率,體現了公安機關對此案的重視,也説明公安機關的辦案能力在日漸提高。”
同時作者也質疑道:普通百姓遇害,也能夠獲得如此高的破案效率嗎?我覺得多半是不能的。此案能夠如此迅速的取得進展,因為其“影響很壞”,上級非常重視,輿論也非常關注。上級部門是否對此案要求“限期破案”,報道中沒有説,想必,類似的要求會有的。即使上級沒有這種要求,當地公安部門也坐不住,因為媒體報道之後,受到公眾的高度注意,如果遲遲不破案,難免不會受到公眾責備。對當地公安局的形象極為不利。如此多的因素在起作用,因此,縣長遇害一案,在短短4天就成功抓獲一名嫌疑人。
於是就想,這應該屬於“特事特辦”的範疇。假如沒有列入“特事”也沒有獲得“特辦”的案件,由常規的辦法,應該幾天破案?這話顯得很外行,據説,破案是要有條件的,要根據證據、犯罪人留下的線索,等等,綜合而定,並不是完全取決於主觀意志。有的案件即使是公安部督辦的案子,如果證據不充足,又沒有目擊者,拖延較長時間破不了案的情況也是有的,甚至久拖不破,成為“死案”的情況也難以排除。因此,破案不可能有個破案時間的“標準”。只能要求公安機關抓緊,但不能“限期”,限期是不科學的,曾經引起熱議的“命案必破”,也是不科學的,在那種高壓下,往往容易造成冤假錯案。
但是這個“抓緊”就是個“軟指標”了。他們説他們已經抓緊了,被害人家屬以及公眾説他們沒有抓緊,最後由誰來當裁判?誰來給予公斷?我想起某藥品廣告説:做藥就是做良心。引伸過來説,辦案也是辦良心。良心,是民間常用詞彙,百姓是很講良心的。但良心在法律上沒有意義,法律是不講良心的。制度和法規,也是不講良心的。法律、法規、制度,講的是證據,講的是條文。凡是沒有列入條文的,執行起來就具有相當大的隨意性。比如破案,顯然不能象工藝文件中那樣,規定一個時間標準,比如破殺人案,*天;破強姦案,**天;破搶劫案,***天。但百姓總希望他們儘量抓緊,也就是“憑良心辦事”。而事實上,百姓的這種願意有時候要落空。
《願所有受害人都能享受“縣長”待遇》中就舉出以下事例:媒體曾廣泛報道的“兒子被人砍斷氣管慘死,悲情父親十年萬里追兇”、“五歲幼女遭姦污,堅強父千里追兇擒色魔”等等。如果説“憑良心辦事”不好量化、不好考核的話,出現以上情況,就決不能輕描淡寫地放過去。至少,辦案人員應該向受害人家屬表示一下真誠的歉意,辦案人員的上級也應該追究一下久拖未破的原因,如果屬於主觀方面的原因,則應給予嚴厲懲罰。這應該不會有異議吧?(作者:華瑩山農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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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劉雅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