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原創] “刑事和解”營造和諧社會 |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11月24日 11:33 來源:
今後,一些因鄰里糾紛、同事矛盾、親屬爭執等引發的輕傷害案件,雙方和解成功的話,檢察機關對犯罪嫌疑人將作出撤案或不起訴決定。11月21日下午,湖南省人民檢察院就《湖南省人民檢察院關於檢察機關適用刑事和解辦理刑事案件的規定(試行)》向媒體進行了説明。(11月23日《北京青年報》)
多年來,在監督執行刑罰實踐中遇到過不少這種現象:有的罪犯因生活瑣事、義氣用事、一時糊塗違法犯罪,入監後,痛苦不已、後悔莫及;因觸犯了刑法,等待的只有刑法處罰,結果給社會和家庭帶來的是不可挽回的損失。受害方也沒有得到應有的物質和精神補償,相反還會擔心犯罪人刑滿出獄後報復,因此社會效果往往不很理想,在某種程度上還有違于刑法改造罪犯的根本立法原意。
司法實踐表明,輕微刑事案和解制將刑事司法從傳統的懲戒性和報應性刑罰轉移到關注犯罪行為侵害的被害人以及受震蕩的社會本身,從而使刑事司法由對抗轉向對話,由制裁轉向恢復,因此,它的出現被認為是一種刑事糾紛解決新機制的産生,也是人類社會早期民主衝突解決方式的更高層次的回歸。
而從一定意義上看,刑事處理中,輕微刑事案和解制更多地關注犯罪行為給社會關係造成的損害,通過司法活動,促使原、被告雙方進行溝通與交流,促成被告的悔罪和原告的諒解,使受損的社會關係得到有效修復,從根本上消弭社會矛盾,使得經過刑事處理後各方能和諧相處,沒有後遺症和副作用,營造一種和諧的社會關係。 (蕪薏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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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朱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