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2年,甘肅省景泰川電力堤灌工程管理局于一天之間清退342名“臨時工”,他們大多在該局工作10年以上,最長的已在該單位工作30年。4年來“臨時工”們向各級黨政部門、司法機關反映情況。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發出3份《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今年3月30日之前,甘肅三級法院均不受理此案。3月30日景泰法院以超過申訴時效為由判“臨時工”們敗訴。(2006年11月20日《工人日報》“30年臨時工事件”警示勞動合同立法方向)
看到這篇報道,誰心裏不有異樣的感受?單位富餘的職工多了,單位根據需要可以通過行政渠道,或解聘、或辭退職工,並根據職工的利益給予經濟上的補償,避免讓職工受到更大的損失。但像甘肅景泰川電力堤灌工程管理局的清退臨時工的做法,在國內不在少數。原因很簡單,臨時用工成本低,又不簽訂勞動合同,法律又不予以保護。所以,甘肅被清退的“臨時工”多次向有關部門反映,並力求得到法律保護,結果被判敗訴。
“臨時工”的權益就這樣被剝奪了,這給人們帶來怎樣的思考?為何這歷史遺留下來的問題,至今還沒有解決?為什麼單位採取這樣的用工制度無人過問?一旦有人追問了,像甘肅的那家企業,已經有了最長的“臨時工”達30年,説清退就清退。這樣的“臨時工”,如何不是“啞巴吃黃連有苦説不出”?
在現實中,筆者也經常聽到這樣的説法,由於就業崗位少,就業難度大,所以有人就説,現在怕什麼,“三條腿的青蛙不好找,這人不有的是,還怕沒人幹”。從這點上,我們不難理解臨時工在爭取自己的權益時為什麼不理直氣壯,得罪了經營管理者就等於丟了飯碗。
為此,有人就提出,從被清退臨時工的事件中就可以看出,我國正在徵求意見階段的《勞動合同法》是不是要把這一方面因素也要考慮進去,否則,何談用工合理合法,公平正義?尤其是,我國目前仍有大批勞動者還工作在沒有勞動合同保障、工資報酬極低、沒有社會保險保障的環境中,是不是將這帶有濃厚歷史色彩“臨時工”的勞動關係予以取消,還勞動者的權益,還勞動者在法律的呵護下快樂的工作、生活的權益?
如果,不解決這個矛盾,不讓弱勢的群體共同享受改革與發展成果,那麼,我們説和諧社會豈不是空談?實際上,清退臨時工昭示著,不改變舊有的不符合人們的根本利益的觀念和體制,不通過法律保障弱勢群體的基本權利,就很難讓人們和諧共處。被清退的僅僅是臨時工? (作者:沈宏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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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