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鎮拆遷工作,為什麼一直被人們視為“燙手的碳圓子”?根本原因就在於是不是在堅持“以人為本”。如果城市建設是為了人民,那麼“以人為本”是做好拆遷工作的根本。
第一,“以人為本”,就必須耐心細緻地做好群眾的思想工作。做好拆遷工作,化解矛盾,調解糾紛,都少不了要做好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對於眾多的被拆遷人來説,思想覺悟也是參差不齊的,有一個提高認識的過程。所以,在城鎮房屋拆遷過程中,不能急躁,不能毛手毛腳,動不動就要起訴,就要強行拆遷,一定要認真做好耐心細緻的思想工作。一是要做好總體上的動員宣傳,使廣大的被拆遷戶充分認識到城鎮建設改造與廣大人民群眾的根本利益的關係,充分了解和掌握拆遷工作中所涉及到的法律法規知識。二是要個別地座談,一次不行,兩次,甚至三次四次五次,都要不厭其煩。三是要不説空話,要説實話,對人家提出的合理要求要認真考慮和接納,對於那些提出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要求,要耐心解釋説明,求得理解和認同,只有這樣,才能排解抵觸情緒,化解矛盾糾紛,保障順利拆遷。
第二,“以人為本”,就必須“量力而行”。一些拆遷中的糾紛就在於決策中們不“量力而行”,把人家的房子拆了卻不能按時足額賠償。其實,城鎮改造和拆遷工作的決策都建立在充分地調查研究之上,在城鎮改造的決策醞釀時,首先要派房管部門的專業人員對擬拆遷的地上建築物、附作物進行詳細地摸底調查、科學地評估論證、細緻地資金預算,然後才根據“量力而行”的原則,做出城鎮改造的決策。這就從根本上避免了“寅吃卯糧”,舉債拆遷,最後無力兌付拆遷經費,造成拆遷糾紛的後果。
第三,“以人為本”,就必須依法拆遷。國務院和四川省政府新近頒布實施的《城鎮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建設部還頒布實施了《城市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城市房屋拆遷評估指導意見》等配套性文件,這些都是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的法規和規範,使城鎮房屋拆遷工作走上了法制化的軌道,這一系列的制度設計嚴密合理,不但很具有可操作性,而且充分體現了中央近年來一再強調的“以人為本”的執政思想。只有堅持依法拆遷,才能較好地化解了因拆遷工作可能造成的矛盾,杜絕了違法拆遷行為,確保了拆遷當事人雙方的合法利益,才能確保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四,“以人為本”,就必須科學拆遷。做拆遷工作,也只有首先實現科學化,規範化,才可能達到最優化。堅持科學拆遷,就是要以科學依據為決策依據,而不是以“行政命令壓倒一切”,不是主觀主義地、武斷地決斷拆遷工作中遇到的是是非非。比如被拆遷房屋的價格的確定、補償標準的使用等,都要依靠有資質的專業機構和專業技術人員的科學評定和確認。這樣才能使拆遷當事人雙方信服。
第五,“以人為本”,就必須充分照顧被拆遷人的利益。實踐證明:在吸引外商外資和照顧被拆遷人的利益上,往往是很矛盾的。但在拆遷工作中,往往處於弱勢地位的被拆遷人,又迫切需要政府的依法照顧,這一點也是勿容置疑的。在地方財政十分困難的情況下,要處理好這一矛盾是很考驗功夫的。要照顧好被拆遷人的利益,就必須做到以下幾點:一是土地拍賣所得首先用於拆遷補償,使補償資金首先得到保證。二是在補償形式上,完全由被拆遷人自由選擇,或房屋置換,或現金補償。三是政府加強協調和服務。既要調動開發商的積極性,又要充分照顧好被拆遷人的利益。必如在商業中街的拆遷上,一部分被拆遷人是採取的房屋置換方式,拆遷辦既要督促開發商嚴格履行合同,按時交房,又要做好開發商與被拆遷人之間的溝通和協調工作,儘量減少當事人雙方的直接交涉,避免不必要的矛盾發生,很好地起到了監督管理的作用。四是對確實比較貧困的被拆遷人,給與政策允許範圍內的照顧。比如對不足四十五平方米住房的被拆遷戶,按照四十五平方米進行補償。五是要認真幫助解決群眾的困難。在拆遷過程中,遇到一些企業職工,歷史上的改制過程中欠賬太大,甚至沒有給職工繳納養老保險金,還有一些人由於搬遷地址發生變化後,短時間會失去生活來源,需要考慮“低保”等等這些問題,都應該盡最大努力幫助解決,讓人家不能因為房屋搬遷而造成生活更加困難。
總之,城鎮房屋拆遷工作,考驗政府的行政思想和行政能力。那些為了政績工程、形象工程而搞拆遷,那些”為了大多數人的利益讓少數人做出犧牲”的説法,那些一味地保護開發商利益的做法都是行不通的。(黃草坪)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責編:朱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