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浙江省審計廳在對有關縣(市、區)長離任審計時發現,有的地方違法徵收土地款、違規使用土地款等問題嚴重。一些鄉鎮和行政村擅自買賣土地,嚴重侵害農民的利益。審計結果還顯示:地方政府土地違法有兩種情況:一種是政府違法佔用土地,另一種是政府違法徵用土地。(2006年11月02日新華網)
地方政府違法用地是什麼性質的問題?浙江省常務副省長做出了回答:“是對法律的挑戰,對人民的挑戰。”這個回答聽似語出驚人,但絕非危言聳聽,而是恰如其分。正因為省政府領導有這樣的認識,才決定今後把土地管理納入對縣(市、區)一把手審計的重要內容。
筆者在為浙江省政府重視解決違法用地問題而高興的同時,也對地方政府違法用地嚴重程度産生憂思。據報道,浙江省一些縣(市、區)在土地佔用、徵用上的違法違規問題十分突出,70%以上的違法用地案件都直接或間接地與地方政府有聯絡。其它省份的情況同樣不容樂觀。值得注意的是,地方政府違法用地大多都是在事後被查處的,很少有在事前被阻止的,而且發現地方政府違法用地的渠道也比較單一,似乎主要就靠審計。
在筆者看來,解決地方政府違法用地問題,不能光靠政府“用自己的刀削自己的把兒”,更不能單純指望對地方行政領導離任審計時發現問題。應該看到,解決地方政府違法用地問題,地方人大和紀委有不可推卸的責任。但是,大量事實表明,地方人大和紀委在干預地方政府違法用地問題上很少作為,這是一個不正常的情況。
大家知道,人大對於同級政府具有監督職能,這既是一種權力監督,也包含著法律監督。人大常委會或有關專門委員會有資格也有責任組織人大代表對本級政府和下級政府用地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人大常委會甚至應該預聞本級政府用地情況,發現違法動向阻止於事前。
紀檢監察機關理應將監督政府部門違法違規用地納入工作職責。違法的必然是違紀的,違紀的就該受到紀檢監察機關干預。干預無效則應向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報告情況,由上級紀檢監察機關前來查處。
當然,地方政府違法用地,是一種人治表現,是以權壓法。他們不僅目無群眾,也目無人大,目無紀委。這是他們的問題。但是,作為人大、紀委,應該主動出擊,自覺履行權力監督、法律監督、紀律監督的職責。放棄監督意味著失職。今後哪個地方發生政府違法用地問題,在對政府有關領導嚴厲問責的同時,也該問一問:政府違法用地,人大、紀委沒看見嗎?沒看見是失職,看見了不干預更是失職。(作者:羅天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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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柳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