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是保護和管理林業資源的林業領導幹部,竟然利用手中的權力,參與當地林業利益的爭奪!據報道,湖南省洪江市林業局原局長張華安,以庫存出口、事後假借他人名義補辦採伐許可證等手段,雇人無證砍伐“沙田衝”山場林地200多畝,造成惡劣社會影響,日前被判處有期徒刑並處以罰款。(2006年11月2日星期四《新華每日電訊》公權私用,“黑手”把公共資源“私化”)
像這樣使用公權的,執法者墮落成盜伐者,除了像新華社記者報道中説的是饕餮之徒能有如此大膽,再就是貪婪這只“黑手”為所欲為,既坑害了國家,損害了政府的形象,又肥了自己的皮囊。但讓人不可思議的事,這種根本不把權力約束和權限規範放在眼裏,倚仗權勢,徇私舞弊,恨不得把天下的資源盡收自己囊中的人,是怎麼掌握著公權的?他們憑什麼能狐假虎威,為虎作倀?誰是公權私用的“罪魁禍首”呢?
如果要分析原因的話,肯定有人要説缺乏監督,權力沒有受到約束。那麼為何要缺乏監督,為何對於行使公權的人不加以約束呢?一些上級部門幹嘛去了,行使監督權的部門又在忙什麼?我們不能整天説失去監督,缺乏對權力的約束,是體制問題,機制問題,就什麼招法也沒有了?難道讓失去監督的權力有恃無恐,任其氾濫成災?這樣做,對誰有利,對誰有害?
何為“公權”?筆者理解為,公權就是公共的權力,是為公眾掌握行使的一種權力。像公權私用,把公共資源“私化”,就是違背了公眾的利益,是違法的。説白了,公權私用是腐敗的一種表現形式。一旦公權被私用,其後果相當嚴重,這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引起了“公憤”。就像一粒老鼠屎,能壞了一鍋粥。像湖南洪江市林業局原局長張華安違法行為,就是由於缺乏監督、權力不受約束,從而導致他把“黑手”伸向了有限的公共資源,最終鋃鐺入獄,成為人民的罪人。他就同一粒老鼠屎,臭不可聞。當然,像湖南洪江市林業局的原局長因公權私用觸犯法律被判刑的,在國內並不少見。正像有人説的,可能沒有被發現或暫時沒有被查處罷了。
由此可見,公權私用已到了非整治不可的地步了。如若不改變這種狀況與局面,政府可能不只是降低威信,而是失掉的是民心。因此,有人就建議設置“權力邊界”,即制定出制度性規範的“防線”,預防腐敗。不論何人都不準突破這個“防線”,誰突破這道“防線”都必將受到約束和法律的制裁。就執法者犯法的這一事説起,依筆者之見,恐怕不只是缺乏監督,而是對法律的漠視。如果讓這種饕餮之徒“胡作非為”,那麼就有可能攪得社會不得安寧,同時也給社會帶來不公平。為此,加大監督力度勢在必行。失去的監督的權力容易出事,沒有對監督權的監督,同樣也會“生事”。只有讓監督不出現漏洞,才為上策。(作者:沈宏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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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柳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