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看兩條近日的消息:消息一、雲南省森林公安局原局長馬勝,因涉嫌受賄、貪污、鉅額財産來源不明、徇私枉法和詐騙犯罪5項罪名被判有期徒刑20年。但很難想象,這個公然利用職權索賄、訛詐欺騙、中飽私囊的腐敗分子,竟曾多次被評為“優秀共産黨員”、榮立個人一等功,並曾獲“全國特級優秀警察”、“全國打擊走私先進個人”,而且還曾以“鐵腕”保護雲南的生物多樣性而聞名于森林公安系統。(見10月31日《中國青年報》)
消息二:陜西省山陽縣公安局副局長何奇,因組織黑社會性質的幫派、放高利貸、敲詐勒索等,最近被依法逮捕。此人頭戴人大代表、公安局長等光環,為非作歹、魚肉百姓,時間竟長達多年。(見10月30日人民網“人民時評”)
據媒體説,此兩人之所以能夠猖狂這麼久不被查處,是因他們頭上頂著光環,身上披著“護身符”。比如:“優秀共産黨員”、個人一等功獲得者、“全國特級優秀警察”、“全國打擊走私先進個人”、人大代表等等。這些“護身符”如此管用?如此具有迷惑性?他們的上級部門,以及當地的群眾,眼睛已經不再“雪亮”?
當然不是。這種敗類,不管他們如何會偽裝,如何會騙取公眾信任,終歸逃不出群眾雪亮眼睛的監視。他們身上的“護身符”,瞞得了上面,卻瞞不過下面。然而,現實情況往往是只要瞞得了上面,官位就可以坐穩,醜行就可以掩蓋,事情就可以搞定。此中起決定作用的往往就是那“護身符”。如果説,因為有“護身符”就矇住了當地領導人的眼睛,這些領導人應該承擔“失察”的責任。但有時候,事情比“失察”嚴重得多。因為圍繞“護身符”會發生許多更為醜惡的現象。
據説,可以成為“護身符”的,不僅是各種榮譽稱號,比如“優秀共産黨員”、“全國特級優秀警察”、“全國打擊走私先進個人”;還有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桂冠,也都可以成為某些人的“護身符”。這些“護身符”的取得,有時候是權力與金錢交易的結果;有時候,則是當事者與官員共同“打造”出來的。據説,稍有點規模的企業家,至少也要弄個政協委員幹幹,其實就是把這個政協委員當成“護身符”在用呢。被媒體曝光的某些帶黑社會性質的“企業集團”,其董事長、總經理不是政協委員就是人大代表。可見,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桂冠有時候真可以當“護身符”使用呢。
這些“護身符”是如何被“共同打造”出來呢?當事者是千方百計“爭取”,官員則是傾力“培養”。當事者,可以是比較小的官員,比如縣公安局副局長之類。也可以是當地經濟界的“知名人士”。這些人都深知“護身符”對自己的重要性。所以,千方百計要“爭取”一兩個“護身符”。而且最好多多益善。在他們眼中,榮譽稱號是“護身符”,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身份,也是“護身符”。所以他們要“爭取”。人們對“跑官要官”都很熟悉,對跑要“護身符”可能就不太熟悉了。其實,跑“護身符”與“跑官”的基本操作大體上是相似的。“不跑不送,原地不動”等規則,也大體是相通的。而上一級官員,往往很樂意對其人進行“培養”。官員為什麼對甲願意這麼熱心“培養”,對乙卻不感興趣呢,此中三昧,只有他們自己心裏才明白了。
官員的“培養”,具體説就是“安排”。別看很多事是需要評選的,比如優秀黨員,先進個人,等等。有些,則是要通過選舉産生,比如人大代表。但所有這些都離不開“安排”。領導不“安排”,不提名,不把你的名字列入候選人中去,或者,把你的名字“安排”在侯選人的最後一名。這樣一來,最終評選的結果、選舉的結果,你肯定“沒戲”。所以,任何人都不敢不對領導的“安排”心生敬畏。所以,很多“護身符”都是雙方“共同打造”出來的。這樣的“護身符”披在身上,誰還敢“惹”?披上“護身符”的人,不管是縣公安局長,還是有黑社會背景的其他“知名人士”,都“得志便猖狂”,也就易於理解了。
所以,官位不能隨便給,榮譽和身份也不能隨便給,一給,就可能成為某些別有用心者的“護身符”。所以,要把官位管好,組織工作做嚴密,不讓心術不正者有機可乘。同時,榮譽稱號好也要管好,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的産生過程也要管好,長官意志不要插手評選先進,也不要插手選舉人大代表。把評選和選舉還給人民群眾,讓評選和選舉在“乾淨”的環境和氛圍中進行。切斷某些人企圖得到“護身符”的渠道,大約可以起到釜底抽薪的效果吧?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責編:傅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