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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網友原創] 如此立法是對可操作性的誤解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10月27日 09:58 來源: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近日,《上海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辦法》(草案)提交上海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該草案首次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對構成性騷擾的5種具體形式作出界定。草案第31條規定:“禁止以語言、文字、圖像、電子信息、肢體行為等形式對婦女實施性騷擾。有關部門和用人單位應當採取必要措施預防和制止對婦女的性騷擾。”

  如果以《婦女權益保障法》中“禁止對婦女進行性騷擾”的規定過於原則而缺乏可操作性,來作為褒揚上海市立法規定具有“可操作性”的依據,這實在是一個不小的誤解。至少上海市具體規定並不比《婦女權益保障法》更“具體”,要知道,對性騷擾的具體規定,要從界定什麼是性騷擾入手,而不僅僅是規定性騷擾的具體形式。

  正如我們不能通過罪犯是以拿刀還是下毒或者其他方式殺害被害人的認定,來界定什麼是法律上的殺人罪一樣,這種對性騷擾實施方式的立法列舉同樣無助於公眾甚至司法裁判者對何為性騷擾的認定。而且,更為關鍵的是,這種以立法的方式具體列舉,可能會阻塞受立法列舉之外方式騷擾者的司法救濟。

  性騷擾不僅在界定上存在困難,在當事人舉證上也存在類似問題。前不久宣判的重慶女教師性騷擾案,就因為法院認為,從雙方發送的短信內容看,當事女教師文靜並未反感和拒絕,性騷擾缺乏充分事實依據,故判原告敗訴。

  事實上,在法律沒有必要並且也不太可能的前提下,給性騷擾下一個嚴謹的定義至少是不審慎的。與其通過法律規定“作繭自縛”,倒不如讓具體的司法實踐對何為性騷擾進行具體認定。

  法律從來沒有什麼“天不變,道亦不變”之説,世事的變遷、風土人情以及社會傳統、環境,都深刻地烙印在法律的具體內容上。以性騷擾為例,不考慮具體情形而事前進行的苛刻限定或許會讓“男女授受不親”的上古遺風成為男女交往的基本信條。

  另外,就性騷擾而言,立法甚至是司法從來都不是萬能的。更多情形下,需要的是當事人的“自保”。一個不希望被性騷擾侵擾的女性,為了防止不必要的侵擾,要麼必須注意收集一切有利於自己的“被騷擾”證據,從而能夠通過勝訴來保護自己;要麼必須學會在分析和判斷的前提下儘量讓自己遠離可能受到性騷擾的場合,而這應當比“東窗事發”後的訴訟更能夠保護自己。 (作者: 髮絲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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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唐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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