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原創] 家政合同:能否與保姆同住? |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10月19日 11:14 來源:
10月18日人民網轉載《新京報》消息説:《北京市家政服務合同》論證稿中對屬於弱勢群體的家政服務員的合法人身權、財産權、人格權、休息權給予保護,規定僱主不得安排家政公司員工與異性成年人同居一室,應安排家政員工每月4天的休息時間和每天8小時的睡眠時間,遇法定假日無法休息時,要給予日平均工資兩倍的加班補助。
而轉載該文的標題是《北京擬禁止成年異性與保姆同住一室》。似乎,意在對家政服務員的合法人身權、財産權、人格權、休息權給予保護的《北京市家政服務合同》,重點就是討論成年異性能不能與保姆同住一室的問題。其實不是。據介紹:“北京市工商局和商務局召集消費者代表、消協、家政服務協會、法律專家、家政服務員維權組織,共同就《北京市家政服務合同》示範文本召開公開論證會。保姆僱主可否同居一室、保姆休息時間、保護保姆個人隱私等條款是代表們爭議較多的問題。”原來如此,保姆僱主可否同居一室只是“代表們爭議較多的問題”之一。而這樣的標題,抓人眼球的作用倒是有的,提醒人們尊重家政人員的作用卻很淡化了。
家政服務員也是勞動者,勞動者應該擁有的一切權利,比如人身權、財産權、人格權、休息權等等都應該得到保障。現在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受到損害的現象比比皆是,並不只是家政服務員才會遇到。有些保護措施是帶有普遍性的,對所有勞動者都適用,比如工資、勞動時間、休息日、病假、勞動保障,等等。有些,則是家政服務員這個職業特有的保護要求。因為家政服務員是在雇住的家裏做事,與僱主的家庭成員有經常性的、近距離的接觸。家政服務員又以女性為多,所以特別要防止“性騷擾”及“性侵害”。規定“僱主不得安排家政公司員工與異性成年人同居一室”應該就是出於這種考慮吧?
但我認為參與討論的代表們未免有些“書生氣”太重。居然對保姆僱主可否同居一室這件事“爭議較多”。其實此事是用不著爭論的,因為公眾都認可的道理對此早已經“約定俗成”。一個正常的女性,正派的女性,決不會同意在別人的家裏與成年異性同住一室。即使她同意,僱主也會顧及周圍四鄰的議論。所謂“人言可畏”,不得不防。這樣的條款根本不值得討論,也不值得寫進《合同》中去。即使《合同》中寫入了“僱主不得安排家政公司員工與異性成年人同居一室”,也等於是一紙空文。因為即使不這樣寫,人們通常都不會這樣做。可是,由於某種原因,當事人願意這樣做,《合同》又有多大約束力?
所謂“當事人願意”,有兩種情況:一,僱主與家政人員的關係已經變質,超越了一般的雇傭關係。二,僱主家裏居住條件不好,但因特殊情況比如家有病人等,必須請保姆的,而且事先雙方達成了共識,家政人員只能與成年異性同住一室的(家中再沒有別的住房),《合同》的該條規定能夠禁止得住嗎?
所以,這樣的條文沒有什麼實際意義。與其寫上“僱主不得安排家政公司員工與異性成年人同居一室”,不如寫成“禁止對家政人員進行性騷擾和性侵害”更乾脆。如果嫌那樣寫太不“含蓄”,而代表們又要保護家政人員,不如寫上“尊重家政人員的人格與尊嚴,凡是侵害家政人員尊嚴和人格的,一經舉報查實,予以嚴懲,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北京市要保護家政人員的人身權、財産權、人格權、休息權,要在《北京市家政服務合同》做出具體規定,用心良苦,出發點是好的。但是,當勞動者做為一個整體,從根本上沒有揚眉吐氣之前,家政服務員這部分勞動者又豈能獨善其身?而把關注要點集中在能否與成年異性同住一室上,多少有些紙上談兵,而且令人有滑稽之感。代表們還是爭議點更有意義的事吧。 (華瑩山農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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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柳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