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原創]最低工資標準為何叫好不叫座 |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10月09日 13:50 來源:
今年7月24日,長沙市出臺最低工資標準:城區最低月工資600元,城區及長沙經濟技術開發區最低小時工資標準為6.5元。這一標準頒布後,無論是勞動者、政府相關部門,還是專家學者、媒體都對其實施後的效果寄予了厚望。然而1個多月過去了,該標準所産生的效果卻遠不如人們期望的那麼好。
這種現象好象不只是在長沙,在全國其他地方也存在類似現象。一提高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就高興,但最後是空歡喜一場。為何給勞動者的權益成了畫餅充饑?媒體的解讀是勞動者處於弱勢地位。這讓許多人感到意外,比如説到消費者是上帝,説到勞動者是主人,可上帝和主人為什麼老是遭遇尷尬?
我們來看一下媒體是如何解讀的:《最低工資標準》規定,如果用人單位提供給勞動者的工資低於最低工資標準,勞動者可以向勞動部門舉報。但相對企業來説,勞動者基本上是處於弱勢地位。因此,即便有勞動者敢與企業理論,要選擇採取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行動,還要考慮一下可能為其支付的高昂的維權成本。因為按照《勞動法》、國務院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頒布的《最低工資規定》等勞動法規的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發生爭議和糾紛時,可以通過協商解決,也可以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依法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爭議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到法院提起訴訟。但如果按照程序履行下來,時間上至少需要半年,且需繳納仲裁、訴訟和律師費用,這對於普通勞動者而言,難以承受。因此大部分勞動者對打這樣的維權官司沒有興趣。
處於正當地位的一方,成了弱勢,在法律上遇到這樣的尷尬,是不是説明我們的相關法律在執行上還不夠嚴格?或者説還有一些條款與實踐不相適應?假如我們站在另一個視角看這個問題,提出一個新的要求,也許情況會大大改觀。比如,我們可以要求勞動者舉報不執行最低標準的企業,舉報屬實者可以獎勵其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倍到二十倍的收入。這個時候,恐怕勞動者就會踴躍地舉報了,因為他在一個地方幹了一個月後,如果得不到最低工資標準,一舉報就可以得到至少相當於一年的工資。在這種情況下,選擇舉報的人就會大大增加。
如果對不執行最低工資標準者,我們選擇的是勞動者舉報,而處罰收入歸國家的話,那麼舉報者確實會考慮他的風險。因為舉報後,他可能面臨失業。而且還要花去許多舉報的費用。在司法實踐中,如果我們要保護一種事物,而且力度不足時,往往會造成被保護者的尷尬。最後,他只能忍氣吞聲,選擇無奈的接受。
因此,勞動者的權益得不到應有的保護,我們應該看看配套的制度有沒有建立,我們的制度是不是真正能讓主人處於強勢地位。如果我們對不法企業主採取了相當嚴厲的處罰,又最高限度地讓舉報者得利,那麼,最低工資標準肯定不會是望梅止渴,或者畫餅充饑。 (作者:王君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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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唐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