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原創] 候鳥式的提醒有何用? |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9月30日 14:58 來源:
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提醒,按照《勞動法》和《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用人單位在法定節假日安排勞動者加班,不能以安排補休來代替加班工資。簡而言之,即國慶加班前三天拿三薪,後四天拿雙薪。(9月30日北京晨報 )
北京的勞動保障部門在作有關節日加班工資的提醒,無獨有偶,上海的勞動保障部門也在做這樣的提醒。東方網報道説,上海市有關部門強調指出,用人單位在“十一”長假期間安排員工加班,必鬚髮放加班工資。除了北京、上海,還有其他地方的勞動保障部門也都有這樣的提醒。勞動保障部門的提醒不可謂不及時,然而這樣的提醒也讓人別有滋味。一般而言,所謂提醒,總是因為事情大小容易忽略遺忘,才要特別提及。然而節日加班工資這樣的事,無論對勞動者還是企業,都不算小事。勞動保障部門的提醒想提醒誰呢?提醒勞動者別忘了拿加班工資?而勞動者碰到的是拿不到加班工資的問題而不是有加班工資卻忘了拿;提醒企業別忘了發加班工資?企業心心念念的是怎樣剋扣甚至昧掉員工加班工資的問題而不是忘記發加班工資的問題。看來勞動保障部門的提醒,頗像無的放矢。
一項面向京滬等八大城市、近4000人參與的網上調查展示,半數加班人拿不到加班費。加班人拿不到加班費,是一個通病更是一個老毛病。年復一年,年年如此。而與加班拿不到加班費一樣屢見不鮮的,則是勞動保障部門的提醒。勞動保障部門每逢長假來臨,必有這樣的逢節提醒,亦是年年如此。有議論將此形容為“候鳥式提醒”。這個比喻非常形象。候鳥每到季節,一準見到,而勞動保障部門的逢節提醒,確實像極了候鳥。年年“燕歸來”,從正面看可看出勞動保障部門對這一問題的高度重視,而從另一面看,看到的恰是《勞動法》的年年落空。
從法條的嚴格程度上説,我國的勞動法在世界上並不落後。然而為什麼一碰到實際就變成了“軟法律”,連員工最關心的加班工資問題都沒解決好。勞動保障部門逢節就提醒,年年都提醒,為什麼不提醒一下自己:自己是執法部門,讓勞動者節日加班拿到加班工資是自己的職責?要是執法部門執法不嚴,只是逢節就作“候鳥式提醒”,那麼即使再有十年八年,我們見到的還只是“候鳥式提醒”。(作者: 奚旭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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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