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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原創] 明星代言廣告須慎重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9月20日 13:57 來源: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日本SK-Ⅱ多項化粧品被查出含有禁用成分後,江西女消費者呂萍狀告SK-Ⅱ和形象代言人劉嘉玲官司敗訴後,準備再將香港影星劉嘉玲告上法庭。(詳見昨日中國青年報)

  中國消費者協會日前公佈的一項廣告公信度調查顯示,在回答“如果名人代言的廣告被認定為虛假違法廣告,您認為名人應該承擔責任嗎”時,參加調查者認為“應該承擔連帶責任”的比例高達78.2%。可見,人們既對影視或體育明星代言虛假廣告非常反感,也表明公眾普遍認為作為形象代言人的明星應當為廣告代言承擔責任。

  然而,SK-Ⅱ問題化粧品經媒體曝光後,劉嘉玲非但不與消費者一起調查,反而公開表示:“我和琦琦將繼續支持SK-Ⅱ!”劉嘉玲之所以底氣十足,是因為對於名人做廣告,現行法律法規缺少制約,名人為虛假廣告代言,往往可獲得高額報酬,但誤導了消費者卻可以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在歐美發達國家,名人代言廣告都被視為“證言廣告”和“明示擔保”,一旦廣告不實,消費者可以據此擔保索賠。比如美國就有法律明確規定,名人代言廣告必須是産品的直接受益者和使用者,否則就會受到法律的嚴懲。因此,國外名人對於代言廣告往往是謹小慎微,不敢越雷池一步。對比之下,國內名人代言虛假廣告氾濫的癥結,一目了然。(髮絲)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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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任今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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