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原創] 依法行政要對法律有敬畏感 |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9月15日 16:54 來源:
最近在重慶發生了一起上千商戶及少量居民住戶拒不繳納垃圾處置費的事情。因為他們認為《重慶市城市垃圾處置費徵收管理辦法》的立法依據已經被廢止了,該《辦法》就沒有法律效力。所以不應該再繳納垃圾處置費了。(見9月13日《重慶晚報》)
據記者調查,商戶拒繳的理由是,2004年5月1日實施的《重慶市城市垃圾處置費徵收管理辦法》(下稱《辦法》),其制定依據是《重慶市城市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而該《條例》已經于2005年被廢止,這意味著《辦法》沒有了立法依據。一些單位和個人據此認為:“既然垃圾費徵收辦法的實施依據都廢止了,收垃圾費就于法無據了,當然可以不繳了”。
這使有關的官員很頭痛。市政環衛部門就想到了到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但法院不支持不受理。因為法院“同樣認為《辦法》實施依據已被廢止,強制執行的合法性不充分”。更令市政環衛部門頭痛的是,他們“找到一些單位和個人理論,這些人卻拿出文件跟我們較真,而且還理直氣壯!”
市政環衛部門沒辦法了,只好向市政府法制辦求助。還好,市政府法制辦支持了他們。據市政府法制辦解釋:該《辦法》屬於政府規章,在沒有修改廢止前,其執行效力是不容置疑的。而且,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印發《關於審理行政案件適用法律規範問題的座談會紀要》的通知明確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修改後,實施性規定與修改後的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地方性法規不相抵觸的,可以適用。
這樣一來,垃圾處置費是要繼續徵收下去了。至於那上千商戶及個別居民住戶是否服氣,是否願意繳納,消息上沒有説。讀者還要拭目以待。本文不參加該《辦法》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討論。我只想説説官員們的“態度”。
群眾提出這項收費沒有法律依據,原來的法律依據已經被廢止了,表示不應該繼續繳納這項費用了。官員們應該怎麼看待、怎麼對待?首先,群眾能夠“拿出文件較真,而且還理直氣”,説明群眾的法制意識提高了,説明現在的群眾不是好糊弄的。官員應該對此感到高興。而實際情況卻是,有些官員很不高興,對群眾的“理直氣壯”就差沒有認定為“刁民”了。官員們既不願意修改法規以彌補原來所依據的“上位法”被廢止所産生的“法律空白”,又不願意對群眾做深入細緻的説服解釋工作。他們習慣性地、立即想到了強硬措施: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個辦法過去是屢試不爽的,非常有效。按照“慣例”,法院總是與當地政府保持“高度一致”的,沒想到,這次法院也有些不聽招呼了。因為法院也認為“強制執行的合法性不充分”。官員們們本應該從中悟到些什麼才對。可是他們似乎沒有。
他們轉而向更高的部門求得權力的支持,果然,市法制辦及時支持了他們。據報道,“市市政委與市政府法制辦、市高院溝通,經商議,原《條例》的廢止並不影響該《辦法》實施,拒繳垃圾處置費將嚴格按《辦法》給予處罰”—— 至今他們仍不肯承認他們所執行的《重慶市城市垃圾處置費徵收管理辦法》是有缺陷的(而且是重大缺陷,因為缺的是立法依據),是需要修訂完善的,而且,造成這種缺陷和空白,他們是負有責任的,他們首先應該向市民表示歉意、做出檢討,然後再來説是否應該繼續繳納垃圾處置費的事。然而不,他們的結論仍然是“拒繳垃圾處置費將嚴格按《辦法》給予處罰”,他們的習慣思維仍然是強制措施,仍然不肯通過法律語言來解決問題。
這就引出本文的主旨:執法執政,依法治國,依法行政,應該對法律懷有敬畏之心。法律和法規有缺陷,首先就要將它修改完善,修改完善之後,再來向民眾説堅決貫徹執行的事,然後,才是如果不執行就“依法嚴懲”。難道不該這樣嗎?(作者:華瑩山農夫)
責編:柳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