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原創] 驚聞民工戴手銬腳鐐參加仲裁 |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9月15日 16:47 來源:
調解自願是法律的基本精神,但這場調解卻發生在兩位農民工被警方關押期間,地點是當地派出所。他們因討要工資而受到企業的指控,而企業開出的條件是,接受調解才可撤回指控。杭州蕭山聯達傘面染整有限公司的四川民工王建昌向勞動部門申請仲裁,討要工資……所在公司向警方報案,警方以涉嫌破壞生産經營罪將王建昌刑拘,快滿一個月後才釋放。記者到該公司調查此事遭拒,公司負責人竟恐嚇記者:“你給我滾出去!”(9月15日 人民網)
且不説這家企業如此霸道之氣何來?單説民工戴著手銬腳鐐參加勞動仲裁,就是一種在強勢下的威脅行為,而警方的“助紂為虐”,更是使得這種仲裁的公平性喪失殆盡,讓人寒心和悲愴。
報道説,這兩位民工因未按時領到工資,便商議停工。而聯達傘面公司不但不及時發放工資,反而以個別員工挑唆引起車間大面積停工造成公司經濟損失為由,將這兩位民工開除。當這兩位民工到當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勞動仲裁時,當地派出所不經任何調查便以“破壞生産經營罪”對其實施刑事拘留一個月。
《勞動法》明確規定,工資必須按月發放,不得剋扣和拖欠工資,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而民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竟被刑拘。筆者不知道當地派出所與這家企業之間達成了一種怎樣的“默契”,但濫用公權這是不爭的事實。民工討薪停工緣何破壞生産經營?難道企業惡意剋扣民工工資就合符法律嗎?退一步講,即使由於兩民工停工行為導致布料損失,那也僅僅是一部分財産損失,而非破壞生産經營。這種“莫須有”的罪名發生在法治文明的今天,倍讓人可怕。
而且,在調處中,當地勞動仲裁機構的調解顯然違反了自願原則。調解自願是法律的基本精神,可當時的情形是兩農民工戴著手銬腳鐐在派出所接受所謂的“仲裁”。這樣的“仲裁”不但聞所未聞,且明顯是在脅迫下的壓制行為,根本不可能體現自願精神。試想,手銬腳鐐在身,面對企業老闆的狂囂及仲裁人員的“諄諄善誘”,民工焉有不服之理?當民工的合法權益被踐踏得體無完膚之時,誰還能“雞蛋碰石頭”?
戴手銬腳鐐參加仲裁,這不但是對民工的歧視,更是文明社會的悲哀,它也辛辣地嘲諷了當地職能部門的濫用公權行為。(作者:陸志堅)
責編:柳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