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原創] 讓民工簽生死協議何其毒也 |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9月05日 15:35 來源:
“簽了這份‘生死協議’,我們壓力很大,很害怕。”斜倚在擠住了6個人的宿舍門口,面色黝黑的老張憂心忡忡。這份合同的“違約責任”部分第二款規定:“乙方(記者注:即民工)在工作中因失職或違章操作而造成事故,乙方應承擔全部責任和經濟損失”。(2006-09-05中國青年報)
老張現在是貴州省大方火電廠建設工地鍋爐隊的民工,他所在工地的工程建設由貴州電力建設第二工程公司(以下簡稱二公司)承擔。今年8月,老張突然被通知與一家勞務公司——四川鑫瑞建設集團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鑫瑞公司)簽訂勞動用工合同。這份合同就是老張所説的“生死協議”。
民工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對維護民工權益本來是件好事。但是“生死條款”出現在合同中,卻讓這次“依法依規”的規範化管理違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3條明確規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一)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産損失的。”鑫瑞公司讓民工簽“生死協議”,根本不週經理所説的是“為了給工人們敲警鐘,增強他們的安全意識。”而是試圖以事先協議的形式免除公司在造成人身傷亡後的責任。用民工的話説,“哪個會拿自己的命開玩笑?”“我們花的少了,他們掙的就多了。”按照該條第一款的規定,此種免責屬無效條款。另外,我國《安全生産法》第44條也明確規定, “生産經營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産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
由此可以看出,鑫瑞公司在對待員工安全上表現出極其淡薄的法律意識和極端的不負責任。就在簽合同前幾個月,老張的兩個工友從四五十米的高空摔下,所幸只是掉到30多米處,受了輕傷。老張現在老想著,萬一自己也出了事又沒人管,家裏老小可怎麼辦?太欺負人了。
令人不解的是,這個違法違規的“生死協議”,竟然是由貴陽辦事處會同律師擬定的,而且不光這一個工地,在鑫瑞公司接手管理的黔西、盤南等火電廠建設工地,使用的也是同一合同。鑫瑞公司法律意識淡薄就已經不可理解,那麼律師參與策劃“生死協議”不知道這是違法嗎?這樣的律師居心何在?
簽“生死協議”,除違法違規之外,還明顯地表現出對民工的歧視。雖然這類條款是無效條款,即便簽訂了,一旦發生了人身傷亡事故,勞動者仍然可以通過仲裁讓用工者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是很多民工並不知道自己的這一權利。如果真心地為民安全著想,應該多對民工依法進行安全教育,告知民工法律責任和義務,而鑫瑞公司明知簽“生死協議”是無效條款,卻仍然照簽不誤,這是什麼用意,不是在拿民工不識數愚民嗎?另外,為什麼讓民工簽“生死協議”,怎麼不讓正式職工也簽呢?這不是歧視民工又是什麼?
聰明反被聰明誤,由於合同中的“生死協議”,鑫瑞公司的正常用工受到了一定影響。一些民工在看到“生死協議”後選擇離開。報道説,鑫瑞公司正在將“生死條款”從合同中刪除。發耳、黔西、盤南等工地的整改工作也在進行中。但願這樣的“生死協議”從此永遠消失,希望此事能對更多的企業和個人起到重要的警示作用,更希望各級政府及有關部門從民工利益著想,進一步強化對企業勞動安全的依法管理,維護民工的合法權益,進而增強民工的自我保護意識。 (作者:久泰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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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