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原創] 新聞立法,迫在眉睫 |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8月30日 16:10 來源:
一家知名平面媒體在網上徵集稿件時作出特別聲明:“鋻於有記者因報道一家工廠工人勞動狀況惡劣而被索賠3000萬,並被法庭凍結財産的事實,我們還是不得不在尾巴上加這麼一句話:本版除本報評論員文章外皆不代表報社觀點。 編者”,由富士康高達3000萬元的天價索賠案所引發的輿論界“寒蟬效應”可見端倪。
如果我們有《新聞法》、《記者法》、《採訪法》調整和規範新聞採訪權,保護新聞記者的合法採訪權不受侵犯,那麼這起天價賠償起訴案將會是另一種情形。
新聞的輿論監督功能是眾所週知的,也是其他任何監督手段所無法替代的。作為具體實施這種監督手段的新聞記者和從業人員理應獲得除了確保執業環境之外的工作便利條件,包括人身安全和個人免責,否則不利於這一特殊群體為了社會的公平正義和規則尊嚴而發揮自身優勢,去勇敢地揭露破壞法制,踐踏規則,喪失道德的各種社會的醜惡現象。我們不妨設想一下,如果一個新聞記者由於報道一件負面新聞,就要冒著個人被起訴侵犯名譽權的風險,今後誰還願意去捕捉這樣的新聞信息,大膽深入採訪事件的來龍去脈?包括新聞媒體在內,在報業市場競爭日趨白熱化的今天,誰也不願意整日官司纏身,訴訟不斷。
然而一個和諧的社會離不開輿論的監督,哪怕有點辛辣,有點刺耳,有點讓當事人坐不住,甚至伸手捂鏡頭,揚言打官司,輿論監督仍然是最受人民群眾歡迎的節目。既然社會急切地需要新聞記者承擔起為人民而鼓呼,為法治而吶喊的神聖職責,那麼,隨著我國法治進程的加快,就該有一個完整的法律體系來保護新聞記者的權益,讓他們在一個寬鬆的、只有法律規範和職業道德約束,沒有其他心理壓力的環境裏放手選擇他們發現的熱點,追蹤採訪,披露真相。
應當通過立法規定,凡是涉及負面報道的新聞記者個人一律先行免責,不受任何新聞當事人訴訟而在第一時間成為被告,所有新聞報道的責任主體均為派出的媒體。如果原告覺得必須對新聞記者本人追究相關民事責任,應事先向新聞媒體的主管機關即同級黨委的宣傳部門或政府廣電部門提交舉報、檢舉報告,在上述主管部門經過法定期限調查處理後,作出相應的處理決定。原告不服處理決定,可再行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受理此類案件的前置條件就是上述主管部門正式生效的處理決定。
為了保證涉及新聞報道涉嫌侵犯個人、法人或其他組織名譽權案件的順利審理,保障訴訟雙方的合法權益,不管在程序上還是在證據實體上都應該有實質性的、機制上的準備。新聞報道的屬實性應有專門的鑒定組織提供,而不僅僅靠雙方律師收集證據,各執一詞。國家設立虛假新聞舉報鑒定中心,為唯一受理虛假新聞的權威鑒證機構。該機構對新聞可作出屬實、基本屬實、基本不屬實、部分失實、失實、完全虛假六個等級區分。而《新聞採訪法》規定,達到基本屬實等級的媒體及新聞記者均免除由此産生的一切民事責任。法院在受理和審理時,對新聞報道真實客觀性的認定必須以專門鑒定中心提供的證明文件為準,只有被確認為五、六兩個等級且獲得的途徑與記者職責懈怠有一定的關聯,虛假新聞侵犯名譽權方能成立。
新聞立法,迫在眉睫。(作者:梁江濤)
責編:柳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