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原創] 遏制篡改病歷不能單靠衛生部 |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8月01日 14:11 來源:
衛生部醫政司醫療處處長趙明鋼在剛剛結束的“民航中南地區應急醫療培訓班”重申:發生醫療糾紛時,一旦發現醫生篡改病歷,將直接定性為醫療事故。(《信息日報》8月1日)
病歷是反映醫療過程的客觀記錄,也是處理醫患糾紛的重要依據。真實、準確、完整的病歷,對於維護醫患雙方權益都具有重要作用。可現實情況卻是,每當遇到醫療糾紛時,有些醫院就給病歷做“整容手術”,有預謀地篡改患者病歷,以推卸責任,且這種新型醫療腐敗有愈演愈烈之勢。在這種背景下,衛生部門官員重申政策,將篡改病歷與定性醫療事故劃為等號,這無疑對於醫療部門扭轉“篡改患者病歷風”有著現實意義。
然而,筆者以為,要想真正遏制篡改病歷這种醫療新型腐敗現象,僅靠衛生部官員指令和下發紅頭文件(報道説,記者走訪一些醫院時,不少醫院的有關人士稱,並未收到相關文件,廣東省衛生廳也未予以證實),換句話説,單靠衛生行政部門力量是不夠的。
因為,一方面衛生行政部門、醫院和醫生之間,有著千絲萬縷的利益關聯。在醫療機構基本國有“一統天下”的大格局下,衛生廳(局)長就是屬地所有公立醫院的“總院長”。因此,當出現醫療糾紛時,如果有醫生篡改病例現象,衛生行政部門(總院長),往往從維護醫院“形象”出發,本能“護短”,袒護下屬。同樣,在醫院內部,院方認為,家醜不能外揚,醫生再有過錯,也不能讓外界抓住把柄,更不能輸了官司,輸了官司,就是給醫院“抹黑”。話説直白一點,衛生行政部門與醫院、醫院與醫生之間的關係,其實就像是父與子的直系關係,試想,讓父親狠心打自己的孩子,能下的起手嗎?
同時,缺乏嚴厲地問責任機制。雖然《醫療事故處理條例》明確規定:“嚴禁塗改、偽造、隱匿、銷毀或者搶奪病歷資料”。但是這個管理條例屬於衛生部門的內部規章,約束性不強,且缺乏嚴厲的罰則,所以不能對醫生篡改病歷行為起到十分有效震懾作用。從近幾年實踐來講,鮮見有醫生因篡改病歷而受到衛生部門處罰的。
因此,要起真正有效遏制醫生“病歷毀容”現象的蔓延,惟有啟動法律“鑰匙”,才能打開醫衛腐敗“銹鎖”。從現行的法律講,如果醫生篡改用做刑事訴訟證據的病歷,就會構成偽證罪,一般會處以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該病歷用做民事訴訟的證據,同樣屬於偽造證據,會處以15天以下的拘禁,同樣還會受到上級的行政處理。如果醫生的上級領導唆使、要求醫生篡改病例的,屬於共同犯罪,相關責任人都要受到法律制裁。如果醫生篡改病歷行為,果真按照現行法律嚴格執行,我敢打保票,此類現象定會大幅度減少。 (作者:吳睿鶇)
責編:柳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