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友原創] 質疑貪官落過半判緩刑 |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7月29日 15:13 來源:
據《檢察日報》報道:最近一次調查顯示,2003年至2005年,全國共有33519名職務犯罪被告人被宣告緩刑,職務犯罪案件的年均緩刑率為51.5%,明顯高於公安機關偵察案件19.74%的年均緩刑率。
我之所以對此提出質疑,也是有原因的。比如,如此大的比率,會不會挫傷人民群眾及廣大幹警與職務犯罪做鬥爭的積極性?會不會影響打擊腐敗的聲威和力度?會不會助長貪官貪污之風?因為貪污了、腐敗了,頂多是判個緩刑,也傷害不到身家性命,換句話説,就是貪污腐敗的成本這麼低,何不趁機貪一下?你想,如果抓不到,就等於是自己撈了一把,如果抓到了,也不過是判個緩刑、免刑的,至多是丟了頭上的烏紗帽,和隔靴撓癢沒有什麼大的差別。“與其這樣,還不如貪點呢”,這種僥倖心理,你敢肯定有些貪官污吏沒有嗎?
還有一點,我覺得如果如此縱容貪官和腐敗分子,造成的社會影響不僅僅是惡劣的,而且可以説能形成惡性循環。惡性循環的後果不言而喻。我記得以前曾看到一個電影,名字我倒是忘了,但是電影中的事例我記得很清,説的就是劉青山和張子善為貪圖個人享受,滿足其極端腐化的生活需要,不顧國法黨紀,不管人民疾苦,盜竊、挪用國家錢財而被槍斃的事情。1952年2月10日,河北召開公審大會,劉青山、張子善被執行槍決。毫不誇張地説,他們的案件整整教育了一代共産黨人。為什麼現在的有些貪官,貪污的數額並不小,卻沒有一個是立即執行死刑呢?
查了一下資料,卻又發現一個問題,就是1999年人事部下發的《關於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行政刑事處罰工資處理意見的復函》與2006年1月實施的《公務員法》有衝突。前者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被判處緩刑的,如果安排了臨時工作,可以按照緩刑前基本工資額的60%發給生活費,緩刑期滿後可以分配正式工作。而後者的第二十條規定,曾因犯罪受過處罰的人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不過,衝突怎麼解決那不是我需質疑的關鍵所在,而我更關注“貪官落法網,過半判緩刑”所帶來的消積意義和負面影響。所以,我希望能引起有關方面的重視,以此能凈化我們的社會發展環境。(作者:齊君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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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