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感覺建立過期藥回收長效機制非常必要,並且很緊迫。”本報連續推出的“關注過期藥品”系列報道,引起了石家莊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局長許彥增的高度關注。據悉,市食藥監局在準備近期舉行大規模過期藥品回收活動的同時,也開始謀劃在省會建立過期藥品回收的長效機制。(《燕趙都市報》7月7日)
一項統計顯示,我國各大城市平均每個家庭有過期藥215粒,其中30%至40%超過有效期3年以上。另外,我國約有78.6%的家庭存有備用藥,其中高達82.8%的家庭沒有定期清理過期藥品的習慣;90.1%的被調查者有將過期藥品隨意丟棄的經歷。
可以講,過期藥品的氾濫無序無疑是影響公眾生命健康的定時炸彈。然而,由於我國在藥品回收領域尚未有制度可循,體制上還存在一片空白,因此,亟須建立一套完整的藥品回收機制。
首先,要儘早為藥品回收立法。就目前而言,國家相關法律還沒有明確規範公民處理家庭過期藥品行為。換言之,《藥品管理法》只是規定了生産、經營、使用藥品單位不得使用過期藥,對家庭過期藥的如何處置,在法律上仍是“真空”。故此,應通過法律來規範企業法律規範企業負責或資助回收處理其所生産藥品及其廢舊包裝,同時每個省市藥品管理職能單位,要建立一個專門過期藥品回收機構,全力負責過期藥品回收事宜。
其次,政府利用公共財政,進行適當轉移支付,為制藥企業建立補償機制,以提高企業回收過期藥品的積極性和主觀能動性,保證所有過期藥品通過正當渠道進行回收,這樣,不僅能從源頭上阻斷非法回收藥品,還能切實保障百姓用藥安全。
第三,要建立嚴格監督機制。衛生、藥監、工商等國家職能部門,要協調作戰,充分發揮合力作用,對藥品回收過程進行全程監管。一方面實行嚴格實行過期失效藥品回收登記制度,同時加強對藥品回收點的日常檢查,對不符合條件的回收點堅決取締;另一方面要完善回收藥品保管,直至全部銷毀為止。
最後,要借鑒國外先進經驗。據統計,在美國,光是老年患者,每年就丟棄了價值10億美元的處方藥。一項良好的藥物回收系統能夠回收5%的處方藥,價值大約每年60億美元。近幾年來,包括俄克拉荷馬、路易斯安那和俄亥俄在內的好幾個州,都已經通過了藥物回收的立法,允許通過一些特定的服務機構將未經使用的“二手藥”重新起用,分發給缺醫少藥的貧窮患者。我們不妨也來借鑒美國的做法,成立相應服務機構,將未經使用的“二手藥”重新利用,分發給城鄉弱勢群體——包括失業者、城市流浪者、沿街乞討者和無錢看病的患者,這于國於民都不失為一件益事。(作者:吳睿鶇)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責編:劉雅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