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經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後,表決通過。與1986年頒布實施的《義務教育法》相比,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不僅在篇幅上大大擴容,由原先的18條擴充到現在的8章63條,而且進一步明確了義務教育的公益性、統一性、義務性和均衡性。筆者讀後,感到其突出的看點有三個方面:
一是明確了義務教育的主體。實事求是地説,很長時間裏,“義務教育到底是誰的義務”這個問題在實踐中並沒有明確。最典型的例證是,上世紀八、九十年代,在“人民教育人民辦,辦好教育為人民”的口號下,廣大農村地區的群眾以出錢或出義務工的形式,支撐著農村義務教育的校舍建設和經費開支。據2001年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的調查,農村義務教育經費78%由鄉鎮負擔,9%左右由縣級財政負擔,省財政負擔11%,而中央財政只負擔約2%。而鄉鎮及縣財政負擔的義務教育經費,絕大部分來源於農民繳納的農業稅及農村教育費附加。有人測算後認為,最終由農民負擔的義務教育投資約佔到農村義務教育總投資的80%~90%。也就是説,農民成了義務教育的主體。這種主體錯位,在農村稅費改革後立刻使隱含的矛盾凸顯出來。其主要表現是:農村義務教育經費嚴重不足,學校正常運轉難以為繼,債務問題、危房問題交替困擾著學校和教育主管部門。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不僅規定不向學生收取學費、雜費,而且進一步明確“義務教育經費投入實行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根據職責共同負擔,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負責統籌落實的體制。農村義務教育所需經費,由各級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的規定分項目、按比例分擔”的原則。這就從法律層面上明確規定各級政府是義務教育的主體,尤其是從法律上規定了中央政府在舉辦義務教育中的責任。
二是首次實行責任追究制。法律既有權利和義務的條款,也有違反規定後應當承擔的責任。這是法律邏輯結構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但是,人們普遍的感覺是:1986年頒布實施的《義務教育法》不僅過於籠統、過於寬泛,缺乏針對性和操作性,而且對違反《義務教育法》應該承擔什麼樣的責任,並沒有作出規定。以至於《義務教育法》雖然頒布實施,但是,大量違背法律的事仍然存在,且找不到追究的法律依據。這就使得挪用、侵佔、剋扣教育經費的事時有發生,義務教育階段的亂收費屢禁不止,義務教育階段重點校、重點班等有違教育規律的現象暢行無阻等等。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在第一章第九條及第七章“法律責任”裏,對違反《義務教育法》的行為,實行責任追究。今後,老師、校長、政府部門工作人員及其他違背《義務教育法》行為的人和事,都將被追究法律責任。從法律上看,國務院如果執行《義務教育法》不力的話,都將被追究責任。如此問責,在教育立法上尚屬首次,這也是此次修改後《義務教育法》的最大亮點。
三是力求解決教育發展中的難點問題。義務教育階段的五大難點問題是:義務教育階段經費投入不足、各種名目的亂收費現象、民工子女入學難及中小學校舍安全問題、教育均衡發展中的薄弱學校建設及重點校、重點班問題等,都是義務教育發展中的熱點和難點問題,也是長期以來群眾反映比較大的問題。這些問題的産生既有歷史原因,也有現實原因,且夾雜著錯綜複雜的利益與矛盾。對這些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問題,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力求通過制度安排予以解決。比如,民工子女入學一直是讓許多民工操心的問題。此次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規定,“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在非戶籍所在地工作或者居住的適齡兒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監護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義務教育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為其提供平等接受義務教育的條件”。這就從法律上為解決民工子女入學問題打開了通道。而對義務教育階段分重點校、重點班等有違教育公平的做法,新修訂的《義務教育法》也做了非常嚴厲的處罰規定。這些規定將為教育亂收費等問題的解決提供法律依據。
當然,要使法律規定變成現實,還有很長的一段路要走。但是,人們有理由相信,隨著新《義務教育法》的實施以及國務院關於實施《義務教育法》細則的出臺,我國義務教育必將走上健康、穩定、快速的發展道路。(作者:丁仁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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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