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條有關農民工討薪的消息幾乎同時見報:一是湖南80位農民工26萬元工資被拖欠6年,四級工會聯動介入竟無結果。鄉工會主席提起這事“淚光閃爍”;二是河南7位農民工6000多元工資被拖欠半年,省委書記看到報道,批示立即解決,3天后全部兌現,有關責任人受到追究。河南還準備立法保護農民工權益。兩起討薪案兩種結果,令人頓生感慨。(2006年6月26日星期一《工人日報》“同是討薪緣何兩結果”)
毋庸置疑,這種感慨引發出的話題,讓人深思,同是討薪為何是一個有結果,而另一個無結果。在某種程度上可以説是一種悲哀,何故?任憑你呼聲再高,就是不支付農民工工資,看你怎麼辦?如此,這般,這不是向法律挑戰嗎?實際上,按勞取酬,我國的《勞動法》早已明確規定,誰能説,不支付農民工工資或者説惡意拖欠,不是目無法律的一種表現形式?
當文章的作者發出這樣的感嘆,湖南的工會主席為什麼“淚光閃爍”?因為農民工討薪太苦了,因為工會維權太難了,還因為那麼多人投入這場討薪“馬拉松”成本太高了,更因為如此艱辛努力竟然沒有成果。河南的問題為什麼這麼快解決?3天后農民工的工資全部兌現。原因很簡單:省委書記批示立即解決。人大、政府、法院迅速行動。於是呼籲,解決問題,歸根結底還要靠法制。
認為省委書記批示了,才使得農民工討薪有結果,是權力所致,工會使出渾身解數也微乎其微,這樣的感慨只説對了一半。筆者以為,就目前看我國頒布的法律法規不算少。其另一半的原因是,除了對部分法律法規進行完善,就是應該加大監督力度和健全監督機制。有法律,不按法律行事,該怎麼辦,誰來落實?沒有落實的法律,還是“蒼白”的。就像交通法規明示的紅綠燈,紅燈出現時,應該停止,可就是有人不停止。以致于出現“闖紅燈”被暴光和被單位解雇的新聞。這又當何解釋。你能説,我國的道路沒有法制?又如,在治理礦難時,難道我國沒有安全法?這又説出了什麼?
對於個人的權威的問題,可以説,有“官老爺”的色彩,説重一點權力大於法律,不能排除有“人治”的可能。用科學發展觀來和從法律角度來説,這是不正常的,這不是“依法治國”的舉動。
從討薪的兩種結果的感慨中,應當承認工會為農民工討薪的艱難和書記討薪的迅速,都是與我國的發展不相適宜。
討薪,何時不再成為沉重的話題,説明我國的社會真的進步了!(作者: 沈宏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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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會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