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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原創] 為河南省檢察院對記者"4難"辯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6月23日 13:46 來源: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在全國政法機關紀律作風整頓開展多年的背景下,剛剛獲得“省級文明單位”稱號的河南省人民檢察院仍然存在“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的現象。6月20日,本報記者前往該院採訪時就遭遇了這樣一場“四難”。(見《河南省檢察院"四難":門難進臉難看話難聽事難辦》2006年6月23日 人民網-市場報)

  記者要到河南省檢察院進行正常的新聞採訪,卻遇到了“四難”,吃了閉門羹,然後就抱怨這怎能是“省級文明單位”。不錯,“省級文明單位”應該不存在這種現象,至少不應該對報社記者有這樣態度。記者是無冕之王,到哪採訪,不是笑臉相迎,熱情招待?對記者都是這樣的態度,如果是普通老百姓該咋樣?

  這位記者受到了冷遇,或者説受到了粗魯的對待,心裏窩火,由此説河南省檢察院“四難”,這在情理之中,我們可以理解。但細細想來這其中也不乏不實之詞。

  對《市場報》記者有“四難”,並不意味著對其他所有記者都是這樣的態度。6月16日,河南省檢察院召開了“舉報宣傳周”新聞發佈會,新華網河南頻道6月19日作了報道,從19日至23日,河南省檢察機關將開展“舉報宣傳周”活動。在新聞發佈會上,他們對記者“四難”嗎?絕對沒有!不然的話他們向誰發佈?《市場報》記者可能沒有參加新聞發佈會,否則的話他完全可以21日去,因為21日,省檢察院檢察長王尚宇將親自接待來訪群眾。那時值班的人就不會説對記者這樣説了:“報社記者咋了,我們這裡又不是菜市場,想進就進?想見誰就見誰?想見檢察長,檢察長還不想見你呢!”

  這次對你“四難”,下一次可能對你是“四笑”。為何“四難”,只因為你要去揭河南省檢察院的短,要採訪他們以“機關團購”名義購買了經濟適用房;要問他們一個為什麼:河南省檢察院身為國家司法機關,通曉法律法規,何以大肆染指本屬於城市中低收入人群的經濟適用房,絲毫不顧及國家機關形象?設身處地想一想,如果是換了記者你,你會願意接受這樣的採訪嗎?如果是在去年被評為“省級文明單位”後,去採訪他們創建文明單位的經驗,我想一定不會把記者拒之於千里之外,雖然他們口中會謙虛,但絕對不會不讓記者進大門。不過這次給了《市場報》記者“四難”,記者把它曝光于社會,如果記者再去一次,我想可能情況大不一樣,一定是“笑臉相迎,笑口常開,笑容可掬,笑著赴宴”。因為對記者還是得罪不起的。

  對記者“四難”,也不意味著對群眾“四難”,因為他們很少接觸普通群眾。記者是無冕之王,無處不在,消息靈通,無事不曉,什麼地方都要去,都可以去。但普通群眾就不行,省一級檢察院可不是一般群眾想去就去的地方,正如那位值班人員所説“我們這裡又不是菜市場,想進就進”。何況普通群眾一般也沒有什麼事情需要到省一級檢察院,即使打官司,一般也只會涉及縣一級檢察院,至多也只會到地市一級,要到省一級的那少得可憐。即使他們對普通群眾有“四難”反映也不會很多、很大。所以記者就不要認為,對我記者都敢這樣,那對一般群眾會怎樣的問題。一般群眾來找省一級檢察院,都是有求於人,他們只要能把事辦好,連下跪都不在所不惜,那還管他“四難”不“四難”。

  “省級文明單位”稱號,本身就是一個稱號,並不要求名副其實。記者不知是不真的不知,還是故做驚訝,“省級文明單位”,你就以為它的一切都好?素不知,去年不是傳出一個被當地評為“群眾最不滿意”的單位,卻被評為了“全省文明單位”的事嗎?因為現在過多過濫的評比,群眾早已沒有把它當回事了。有的在程序、內容、標準上缺乏科學性,有的評比流於形式,有的體現的是長官意志,有的逐漸演變成了一種形式主義。年年評比,年年如此,人們早習以為常。我們常常可以看到這樣一種現象:一個單位明明腐敗分子把持,烏煙瘴氣,卻還有各种先進匾牌挂在它的榮譽室中;一些人明明是腐敗分子,群眾對他一千個不滿意,卻還被選為人大代表,勞動模範。

  不過河南省檢察院這個“省級文明單位”,卻遇到了一個難題。河南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2003年印發的,《關於省級文明單位評選和管理辦法的規定》中有一條:“凡具有下列情況,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處理,情節嚴重的撤銷其省級文明單位榮譽稱號。”其中第七:“因違紀被新聞媒體曝光,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現在河南省檢察院違紀以“機關團購”名義購買了經濟適用房,且已被新聞媒體曝光,在全國都造成了極壞的影響,與上述規定完全對得上號,只是是否“情節嚴重”,還有待有關部門認定。不知河南省精神文明建設指導委員會能不能來一個“嚴格執法”,人民群眾將拭目以待。 (作者:szshkq)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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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柳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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