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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原創] 讓腐敗者在經濟上傾家蕩産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6月13日 16:29 來源: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偶然看到一條舊消息,新華社北京3月11日電《反腐敗數字驚雷 05年立案偵查國家工作人員4萬多》列出的數據令人吃驚:

  ——檢察機關在2005年全年共立案涉嫌貪污賄賂、瀆職侵權犯罪的國家工作人員41447人,已偵結提起公訴30205人。

  ——職務犯罪案件起訴率比上年上升了4.4個百分點;已作有罪判決的人數比上年上升了5.6%。

  ——全年共立案偵查涉嫌貪污、賄賂十萬元以上和挪用公款百萬元以上的國家工作人員8490人。利劍出鞘。最高人民檢察院11日的工作報告中的一組數據,充分説明了2005年檢察機關反腐敗鬥爭的成果和決心。田鳳山、韓桂芝被嚴懲……2005年檢察機關立案偵查涉嫌犯罪的縣處級以上國家工作人員2799人,其中廳局級196人、省部級8人。

  這些大要案的告破,顯示出檢察機關反腐敗的力度。但“近年來,職務犯罪在一些行業和領域仍然易發多發,涉案金額增大,手段更加隱蔽,攜款潛逃的增多”的趨勢仍然令人擔憂。一方面,成克傑、胡長清、王懷忠、田鳳山、韓桂芝等一批腐敗高官被嚴懲,而另一方面,被百姓稱為“前腐後繼”的現象有增無減。這是為什麼呢?我們應該從何處著手遏制腐敗的浪頭呢?

  歷史上雍正皇帝在位時誅殺貪官不計其數,抄家無數,被人稱為“抄家皇帝”,可見當時官場上對這個“刻薄皇帝”的怨毒之深。當時貪官們似乎只有“死路一條”了。可是,在雍正時代貪官連“死路一條”都沒有。雍正的政策是:“死了也不放過他!”雍正四年,廣東道員李濱、福建道員陶范,均因貪污、受賄、虧空案被參而畏罪自殺。雍正下令:“找他們的子弟、家人算賬!”雍正指出,這些傢伙自知罪大惡極自身難保,就想一死抵賴,犧牲性命保住財産,讓子孫後代享用。因為依照人之常情,殺人不過頭點地。人一死,再大的事也一了百了。可惜雍正不吃這一套,雍正治貪官連死人都不放過,追窮寇一直追到閻王爺那裏,看起來是狠了一點。但雍正年代本身就不是法制社會,按照現代法治的觀念,這些做法都是不對的。所以雍正的辦法我們不能照搬。

  我們也可以看一看國外的經驗。新加坡不僅以經濟的高速增長令世人刮目相看,而且廉政建設、精神文明亦聞名遐邇,堪稱典範。據介紹,在新加坡反貪污受賄之事直接由總理親自過問,在總理公署下設有反貪污調查局,調查局擁有絕對權威:可逮捕犯任何罪行的涉嫌人;可行使刑事訴訟法所授予的一切特別權力調查大的犯罪;有權入屋搜查、檢查和扣押認為可以作為證據的任何物品;有權檢查和凍結受嫌人的銀行帳戶和保險箱;有權進入各部門、機構,要求其官員和僱員提供調查人員認為需要的任何物品、文件和內部資料,等等。最令人稱道的是,他們在反腐敗方面提出了一個斬釘截鐵、擲地有聲的口號:“讓腐敗者在政治上身敗名裂,讓腐敗者在經濟上傾家蕩産!”

  至於新加坡怎麼實現“讓腐敗者在經濟上傾家蕩産”的,資料仲介紹的有限。但這個思路確實非常有震撼力。目前在我們這裡,“讓腐敗者在政治上身敗名裂”基本得以實現了。但至今沒有人提過“讓腐敗者在經濟上傾家蕩産”的,我想,這恐怕是某些貪官抱著“苦了我一個,幸福全家人”的僥倖心理,鋌而走險,因此才造成“前腐後繼”的重要原因吧?

  腐敗官員往往涉及“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關於“鉅額財産來源不明罪”的量刑是偏輕還是偏重,一直是法律界爭論不休的問題。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規定:“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産或者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説明來源。本人不能説明其來源是合法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財産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這與《刑法》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産;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産”相比,顯然“寬鬆”得多了。對此。法律專家、反腐專家已經多次提出修改意見。

  專家的意見在於量刑要加重,“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威懾力太小了。但我認為,比照新加坡關於“讓腐敗者在經濟上傾家蕩産”的觀念,如果該條要修改的話,應該在“財産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的基礎上增加“沒收個人全部財産”;對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並處沒收財産”以外,再加上“按貪污金額相等的數額處以罰款”。也就是説,讓貪官産生“死而不已”的悲嘆,即使他們死了,也不可能給親屬留下丁點好處,非要罰他個傾家蕩産不可。我想,“讓腐敗者在經濟上傾家蕩産”比“讓腐敗者在政治上身敗名裂”更有威懾力,也應該更為有效。新加坡是公認的法制國家,新加坡能夠提出“讓腐敗者在經濟上傾家蕩産”的口號,我們也應該可以借鑒的。(作者: 華瑩山農夫)

  本欄目所載評論純係作者個人觀點,並不代表央視國際立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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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張會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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