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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友原創] 考核能考出公務員精神嗎?

央視國際 www.cctv.com  2006年05月30日 14:03 來源:
專題:網評天下精華版

  5月29日,人事部副部長尹蔚民在“公務員精神研討會”上表示,為了對公務員做出更為全面、客觀、準確的評價,從而切實督促公務員把公務員精神體現在具體工作中,今後政府機關對公務員的考核內容,不僅要包括公務員職業職責和工作任務的完成情況,還將要考核公務員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的情況。(新華網5月29日)

  尹蔚民副部長還列舉了幾類不符合公務員精神要求的負面典型:少數公務員缺乏敬業精神、不思進取;缺乏服務精神、高高在上;缺乏創新精神、安於現狀;缺乏務實作風、華而不實;缺乏自律意識、以權謀私。

  筆者認為,人事部為培育和弘揚公務員精神,加強對公務員的管理,積極探索一些管理方式方法值得讚許。但是,在今年1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已經正式實施的情況下,在依法治國的今天,在公務員法已經對公務員的德、勤、能、績、廉等考核形成完備體系的情況下,又單獨提出把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的情況納入公務員的考核體系,並不恰當。首先説明剛剛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有漏洞;其次,這種朝令夕改的做法,是對公務員法的權威性、嚴肅性和相對穩定性的不尊重,説的嚴重些是褻瀆;第三,表明人事部依法行政的觀念還沒有牢固樹立。

  公務員法明確規定,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依照這個界定,公務員包括了我國所有黨政幹部,他們是治國理政的主體。因此,公務員的精神面貌和執政水平關乎黨和政府大政方針的落實,關乎人民群眾根本利益的實現和維護,關乎黨風政風的建設,作為公務員的主管機關,人事部開展培育和弘揚公務員精神的活動,當然具有正面意義。但關鍵是有關的活動都要嚴格在公務員法的框架內實施,不能以各種冠冕堂皇的理由,對法規定的內容隨意更改和超越。過去那種腳痛醫腳頭痛醫頭、東一棒槌西一榔頭“人治”做法必須在我國法治國家建設中儘快改變。

  實際上,在現實生活中,用考核的方法對公務員遵守職業道德和社會公德的這些“虛”情況進行監督很難有好的效果,往往是走過場而流於形式。筆者認為,治理尹蔚民副部長列舉的存在於公務員隊伍中的四個方面的負面典型,一要靠教育。毛主席所説的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可以説是囊括了黨和政府對公務員的全部要求,照此去做,群眾就會滿意。二是要靠執法必嚴。公務員法的有關章節對公務員的懲戒、辭職辭退和法律責任都有明確規定,關鍵是抓好落實, 做到有法必依、有令必行、有禁必止,動真格的。如此,建立一支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思想政治、能力業績、工作作風、勤政廉政都過硬的公務員隊伍才有希望。(作者:晨曦w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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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編:吳覺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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