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你的瀏覽字號:

"艾滋病就業歧視第一案":艾滋病感染者能否當老師

 

CCTV.com  2010年12月27日 15:1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鳳凰網  

  2010年10月13日,“艾滋病就業歧視第一案”在安徽省安慶市迎江區法院如期開審。法院沒有當庭宣判,但20歲的安慶小夥兒小吳“邁出了為自己維權的第一步”。

  小吳報名參加了安慶市教育局組織的安慶市市直學校教師招聘考試,于2010年5月19日參加了筆試。筆試通過後,他又通過了6月28日的面試。7月12日,在安慶市教育局的安排下,小吳在安慶市立醫院做了體檢。然而,體檢過後,小吳被確認“HIV-1抗體陽性”。 安慶市教育局對小吳作出了按照公務員體檢標準“體檢不合格,不予錄用”的決定。小吳認為,自己報考的是教師職位,而教育局按照公務員體檢標準拒絕他是違法行為。處於潛伏期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在工作能力上與其他人並無任何不同,法律明文規定保護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於是8月27日,小吳將安慶市教育局告上法庭。

  安慶市教育局在行政答辯狀中援引了《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教師資格條例實施辦法》、《安徽省教師資格實施細則》等規定,並指出教師崗位對身體條件有明確要求,有傳染病或精神病史的人不得從事教師職業;此外,還根據《傳染病防治法》指出,淋病、梅毒、艾滋病尚被列為乙類傳染病進行管理。小吳的代理律師李方平認為,教師與公務員是不同的序列,沒有上位法規定教師招考要適用公務員的體檢標準。公務員錄用通用體檢標準是否合法也成為了庭外的關注焦點。

  10月13日下午,民間反歧視公益機構北京益仁平中心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衛生部寄送了一封建議信,建議儘快審查《公務員錄用體檢通用標準》以及《公務員錄用體檢操作手冊》中的條款是否違法,刪除或者修改該標準中造成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歧視的條款,消除對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制度性健康歧視,並從具體操作層面上杜絕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視。

  事件影響

  我國《憲法》、《勞動法》、《就業促進法》、《艾滋病防治條例》等均明文規定保護勞動者的平等就業權。由於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有諸多顧慮,所以通過訴訟途徑來維護自身就業權利的案例還沒有出現過。小吳能夠站出來,起訴用人單位的就業歧視行為,這表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法律意識在增強。本案成為《就業促進法》實施之後我國第一起艾滋就業歧視訴訟案。

  2006年3月1日正式施行的《艾滋病防治條例》明確規定,“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及其家屬享有的婚姻、就業、就醫、入學等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要想真正解決就業歧視問題,法律的保障是最基本的。

  各方觀點

  原告代理律師北京瑞風律師事務所律師李方平:除憲法、勞動法外,我國其他相關法律法規也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平等就業等各方面權利有明確的保護;教師不是公務員,教師招聘按照公務員體檢標準拒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合法。2008年1月1日起施行的《就業促進法》規定:“用人單位招用人員,不得以是傳染病病原攜帶者為由拒絕錄用。”

  ——2010年10月15日《中國青年報》

  反歧視公益機構北京益仁平中心負責人于方強:近年來,就業歧視現象層出不窮,一些政策仍有待完善,政策漏洞仍有待彌補。“對艾滋病病毒感染者的歧視違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導致了不公平,而最嚴重的是,加深了人們艾滋病可怕的印象,不僅不利於預防和控制艾滋病,還會成為社會的不安定因素”。   ——2010年8月27日《法制日報》

  中國政法大學憲政研究所所長蔡定劍教授:中國應該儘快設立一部反就業歧視的基本法。在這部法規裏應該對就業歧視進行一個明確地定義,其中還要包括設立一個怎樣的機構去調解就業歧視,當遇到就業歧視後如何讓受害人得到救助。除了立法以及司法救助的渠道進行完善,還應該依靠很多的NGO組織,對弱勢群體進行幫助和支持。只有做到這些,才能讓大學生和社會人士的就業不受到歧視傷害。

責編:孫立東

1/1
打印本頁 轉發 收藏 關閉 請您糾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