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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訪談》 20180605 生態環境:誰損害誰賠償

來源:央視網2018年06月05日 2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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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消息(焦點訪談):今天是世界環境日。中國的主題是:美麗中國,我是行動者。一直以來,面對生態環境損害,“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情況依然存在,並且常常出現“污染源頭難預防、損害責任難追償”的尷尬情況。為了破解這一困局,全國範圍內從今年開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實際上,為了這項改革工作的有序推進,兩年前,國家在貴州、山東等7個省(市)就已經開始了試點。那麼,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後,到底如何追責?我們來看看改革試點之後,是怎麼處理的。

貴州省貴陽市息烽縣小寨壩鎮高家壩村大鷹田地塊,處在四面環山的山谷,非常隱蔽。兩年前,這裡是滿場的灰白廢渣。怎麼會這樣呢?

經查,廢渣來自貴陽開磷化肥有限公司産生的污泥渣。該公司委託息烽誠誠勞務有限公司承擔廢石膏渣的清運工作,按要求應將污泥渣運送至合法的渣場集中處置,但從2012年底開始,息烽誠誠勞務有限公司便將污泥渣運往大鷹田地塊內非法傾倒,造成長360米,寬100米的堆渣場,堆填厚度最高50米,佔地約100畝。

記者在非法傾倒公司臨時修建的一個簡易沙石壩發現,這個壩體把佔地8萬平米的山谷圍成了一個黑渣廠,廢渣的高度和壩頂平齊,而壩的下游,70米開外的山谷下面是烏江上遊的息烽河,將會流入到長江,一旦遇到暴雨、山洪、泥石流等自然災害,這個壩體根本起不到攔截作用,而且這些廢渣都會流入到息烽河,對環境、對水質會造成非常嚴重的破壞。

貴州省貴陽市環境監察支隊監察二科科長柳承告訴記者,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已經對這家涉事企業予以行政處罰5萬元。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表示,企業向山溝裏面排放廢物是違法的,依照法律可以對它進行行政處罰,但是5萬元對於環境的損害來講,是杯水車薪,想治理恢復這兒的環境是遠遠不夠的。能不能多罰?也不能多罰,因為法律規定有罰的幅度,如果多罰就是違法處罰了。

為了破解“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不合理困局,貴州省把息烽大鷹田違法傾倒廢渣案作為了試點。

2016年11月,貴州省環保廳委託省環境科學研究設計院承擔該非法傾倒行為的環境污染損害鑒定評估工作,為損害賠償提供基礎依據。

貴州省環境科學研究設計院環境損害司法鑒定中心主任高庚申説:“我們鑒定息烽河的地表水已經受到一定程度的污染,主要是體現在總磷、氟化物,還有氨氮等指標偏高,它是屬於地表水三類水質,已經高出這個三類水的指標了。”

按照中央的改革試點方案,生態環境損害發生後,賠償權利人應主動與賠償義務人磋商。2016年底,貴州省環保廳代表省政府作為賠償權利人與義務人進行了磋商,但是難度很大。

貴州省環保廳圍繞磋商制度集中攻關,反復演練,並在此基礎上,貴州省政府印發了《貴州省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辦法》來指導實踐。雖説有章可循,但實際磋商中仍有分歧。

經過反復磋商,涉事企業最終同意了環保廳的意見,不僅願意清挖搬遷,還提出自主修復。因此,兩家賠償義務人承擔的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責任達到900多萬元。

貴州省環境保護廳政策法規處處長陳松告訴記者:“按照這個思路,最後我們達成了生態損害賠償協議。而且這個協議,最後我們是共同申請,經過人民法院進行了司法確認。”

王燦發認為:“對於生態環境進行損害賠償,過去環保部門罰的有很多的案子,行政處罰罰了,但是環境照樣在那兒污染沒有治理恢復,所以國家建立這個制度就是來改變這種狀況,不但使企業受到處罰,而且也要讓它來治理恢復環境,這樣就讓企業有更大的代價。”

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中,修復是目的,為此,貴州省環保廳委託第三方環境監理單位來監督修復。

生態環境部環境規劃院環境風險與損害評估中心主任於方表示:“貴州的試點制定了自己本省的(磋商)辦法,避免了訴訟費時耗力的問題,提高了賠償和修復的執行效力,保證了修復的質量。”

相比訴訟來講,磋商的確省時省力,但並不是每一個案件都可以磋商,在山東省濟南市章丘區“10.21”重大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事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中,就出現了磋商未果的情形。

2015年10月21日,濟南市章丘區普集鎮上皋村廢棄三號煤井,發生一起重大非法傾倒危險廢物事件,造成4人當場死亡。

經公安機關調查,2015年7月至11月,山東金誠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向該廢棄煤井非法傾倒廢鹼液23.7噸,山東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同一廢棄煤井非法傾倒廢酸液17車640噸。而致人死亡的也恰恰就是這兩家企業傾倒的危險廢物發生反應産生的毒氣。

事發後,濟南市章丘區人民法院對章丘“10·21”重大環境污染案進行一審宣判,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單位山東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100萬元的罰金;以污染環境罪判處被告人周彩霞、王海洋等17人6個月至6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8000元至6萬元不等的罰金。

根據突發環境事件分級標準,該事件性質為重大突發環境事件。事件發生後,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立即派員及時跟進,開展應急處置階段環境污染損害調查。

山東省環境保護科學研究設計院有限公司研究員孫娟説:“監測結果發現,傾倒的廢液和已有的地下水為載體,已經擴散到了下游的某些地下水井,包括周邊的灌溉水井和飲用水井。”

專家介紹,經模擬計算帷幕注漿範圍內受到污染的地下水有4500方,受污染的土壤大概9000噸,面積1.4萬方。基於對污染範圍和污染程度的判定,經計算,應急處置費用3400萬元,受污染地下水損害費用1.26億,污染土壤損害費用7200萬元。綜上,該案件生態環境損害賠償金額累計為2.3億元。

山東省環境保護廳政策法規處副處長馬運文介紹:“這起案例發生不久,我們就把它納入試點的典型案例。因為這起案例符合試點工作提及的發生較大突發環境事件,應當依法追究它的賠償責任。”

按照試點方案,未經磋商或磋商未達成一致,賠償權利人可依法提起訴訟。而章丘這一案件的兩家企業就是因為責任區分存在爭議,磋商未果。山東省環保廳代表省政府作為賠償權利人提起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民事訴訟,但是訴訟程序開展很難。

王燦發説:“像這樣的犯罪案件都是公訴案件,但公訴案件在過去很少,基本上沒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這樣就沒有辦法解決生態損害的問題。因為法律裏頭沒有明確的規定,按理講無論是法院、檢察院還是政府,它都是有明確授權你才能做,沒有明確授權你就沒法做。這都是由於過去法律的局限性所造成的。”

針對缺乏省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方面的訴訟規則等問題, 2017年4月,山東省法院印發《關於審理山東省人民政府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意見》明確了涉及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案件的當事人、案件管轄、審判組織、案件範圍等十個問題,指導各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類案件的審判工作。

2017年8月4日,山東省環保廳代表山東省人民政府向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遞交了起訴材料,請求判令山東金誠重油化工有限公司、山東弘聚新能源有限公司2家企業承擔賠償金2.3億元。2017年12月12日、2018年4月18日,濟南市中級人民法院兩次開庭審理,目前尚未判決。但是,當地政府並沒有等靠,而是先行墊資進行修復。

於方認為:“山東省在磋商未果的前提下,積極開展賠償訴訟的一個創新試點,他們制定了關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的指導意見,實現我們與司法訴訟的有效銜接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

目前,此項改革從先行試點已進入全國試行的新階段,各地都在積極實踐,為將來的立法做著有益的嘗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的出臺,彌補了過去環境法律責任承擔方面的不足,使得污染者在承擔了行政或者刑事責任之外,還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通過更嚴格的法律,更嚴厲的追責,讓污染者承擔比之前更重的法律成本,形成倒逼機制,讓污染者認識到生態環境不是可以任由污染、毀壞的“公地”,也讓“誰污染、誰治理,誰損害,誰擔責”這一基本原則得到貫徹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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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央視網

更新時間:2018年06月05日 20:04

視頻簡介:本期節目主要內容: 今天是世界環境日,中國的主題是:美麗中國,我是行動者。一直以來,面對生態環境損害,“企業污染、群眾受害、政府買單”的情況依然存在,並且常常出現“污染源頭難預防、損害責任難追償”的尷尬情況。為了破解這一困局,全國範圍內從今年開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實際上,為了這項改革工作的有序推進,兩年前,國家在貴州、山東等7個省(市)就已經開始了試點。(《焦點訪談》 20180605 生態環境:誰損害誰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