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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點訪談》 20180531 標桿案 張文中無罪

來源:央視網2018年05月31日 2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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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視網消息(焦點訪談):物美集團創始人張文中,事業正不斷發展的時候,被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直到2013年2月刑滿釋放。5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那麼這一案件是如何被糾正的呢?

2018年5月31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

張文中,物美集團創始人。1994年創辦物美超市。2003年物美集團在香港上市。2006年已經成為國內大型的民營流通企業。正當張文中的事業蒸蒸日上的時候,打擊突如其來。2006年張文中被帶走調查。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檢察院認為物美集團存在假冒國有企業騙取國債貼息資金和單位行賄、挪用資金等行為,指控張文中犯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並於2007年12月25日,向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公訴。2008年10月9日,衡水市中級人民法院做出一審判決,判處張文中有期徒刑18年。

張文中對於被指控的三個罪名不服。在一審判決中,張文中的一項主罪是詐騙罪,關於詐騙罪爭議焦點集中在物美集團是否具有申報2002國債技改貼息項目的資格,原審法院認為物美集團作為民營企業不屬於國債技改貼息資金支持的範圍,張文中在明知的情況下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將物美集團冒充為國有企業的下屬企業通過呈報虛假項目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3190萬元,構成詐騙罪。

而對於另外兩項單位行賄、挪用資金的罪名,張文中也表示不服判決,提出上訴。2009年3月30日,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做出終審判決,改判張文中有期徒刑12年。這對物美和張文中本人都是致命的打擊。

隨著張文中被捕入獄,物美股票陷入停牌十個月之久,談好的並購項目被迫擱淺,大量供應商催要貨款。

張文中説,這是一個非常絕望無助的時刻,但人總是要面對各種挑戰,在經歷了一段徹底的崩潰之後,他更多地轉向了讀書。

讀書讓他度過了艱難的時光,在獄中學習、搞科研,取得了四項專利成果。服刑期間兩次減刑,2013年2月刑滿釋放後,張文中堅持要為自己討回公道,他向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提出申訴。

張文中認為,支撐他不放棄的原因是,他覺得這是錯誤的事情,不光是對他個人有很大負面影響,對於整個社會也有很大負面。他要盡一切努力還原這個事情的本來面目。

2015年,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駁回了張文中的申訴。但張文中還是沒有放棄。2016年10月,他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訴。2017年12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決定對張文中案進行再審。

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審決定讓張文中看到了希望。隨後,最高人民法院組成了合議庭,召開了庭前會議,並於2018年2月12日就張文中案再審公開開庭審理。對原審中認定的主罪詐騙罪所涉及的事實和法律適用進行了重新的認定。

最終,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認為,物美集團在申報國債技改貼息項目時,國債技改貼息政策已有所調整,民營企業具有申報資格,且物美集團所申報的物流項目和信息化項目均屬於國債技改貼息重點支持對象,符合國家當時的經濟發展形勢和産業政策。原審被告人張文中、張偉春在物美集團申報項目過程中,雖然存在違規行為,但未實施虛構事實、隱瞞真相以騙取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詐騙行為,並無非法佔有3190萬元國債技改貼息資金的主觀故意,不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故原判認定張文中、張偉春的行為構成詐騙罪,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除了詐騙罪,張文中的另外一個罪名是單位行賄罪,關於單位行賄罪爭議焦點主要集中在涉案的30萬元500萬元是否是行賄資金,原審法院認為物美集團在收購泰康公司5000萬股股份過程中物美集團及張文中違反國家規定,給予國家工作人員好處費,構成單位行賄罪,再審時張文中及其辯護人認為物美集團給付的30萬元,500萬元分別屬於勞務費和仲介費,且物美集團不是行賄主體,因此物美集團和張文中不構成單位行賄罪,最高人民法院對此罪名所涉及的事實和法律適用進行了重新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認為,原審被告單位物美集團在收購國旅總社所持泰康公司股份後,給予趙某某30萬元好處費的行為,並非為了謀取不正當利益,亦不屬於情節嚴重,不符合單位行賄罪的構成要件;在收購粵財公司所持泰康公司股份過程中,梁某沒有為物美集團提供幫助,物美集團未獲得不正當利益,雙方簽訂股權轉讓協議後,張文中並未向梁某支付500萬元,物美集團的行為不構成單位行賄罪,張文中作為物美集團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對其亦不應以單位行賄罪追究刑事責任。故原判認定物美集團及張文中的行為構成單位行賄罪,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張文中的第三項罪名是挪用資金罪,原審法院認為張文中夥同他人,挪用泰康公司4000萬資金歸個人使用進行營利活動,構成挪用資金罪。再審時張文中及其辯護人認為該款項屬於單位與單位之間拆借行為,張文中的行為不構成挪用資金罪,最高人民法院對此罪名所涉及的事實和法律適用進行了重新的認定。

最高人民法院經再審認為,原判認定張文中挪用資金歸個人使用、為個人謀利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故原判認定張文中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屬於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錯誤,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最終,最高人民法院認為之前河北省高院終審判決張文中的三項罪名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均不成立。

那麼,像張文中這樣的案子為什麼會錯判,專家也做出了分析:企業在發展過程中可能有些行為處於灰色地帶,刑事和民事關係模糊。有的行為究竟是刑事犯罪還是民事侵權,司法機關有時判斷不準,或者有時有別的力量干預。明明是民事糾紛最後判成刑事案子。

專家介紹説:張文中的涉案行為中的確存在違規,對於他的問題,應該採用民事、行政的手段來處理,沒有達到追究刑事責任的程度,要嚴格區分罪與非罪,不能把違規行為當犯罪處理。在這起案件中,由於錯誤的司法判決使得張文中和企業的合法財産被剝奪。而企業家的財産被侵犯是這一類涉産權冤錯案件的共同特徵。

針對存在的問題,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國務院發佈了《關於完善産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産權的意見》,提出妥善處理歷史形成的産權案件,堅持有錯必糾。2017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又發佈了《關於營造企業家健康成長環境弘揚優秀企業家精神更好發揮企業家作用的意見》。正是在中央保護産權、保護企業家的精神指引下,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張文中案。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出臺了一系列保護産權、保護非公有制經濟、創造良好營商環境的舉措,這讓企業家群體深受鼓舞。

建立現代化經濟體系,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大批優秀的企業家。而要讓他們大展拳腳就需要良好的法治環境,既讓他們受法律約束,也能讓他們的合法權益得到法律的有力保護。張文中案正是在全面依法治國,加強産權和企業家權益保護的大背景下,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再審的涉産權和企業家冤錯案件的第一案,體現了黨中央對保護産權和企業家合法權益的堅定決心,對於進一步增強企業家人身及財産財富的安全感,也會起到示範作用,讓企業家們安心經營,放心投資,專心創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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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央視網

更新時間:2018年05月31日 20:05

視頻簡介:本期節目主要內容: 物美集團創始人張文中,事業正不斷發展的時候,被河北省高級人民法院以詐騙罪、單位行賄罪、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12年,直到2013年2月刑滿釋放。今天,最高人民法院對原審被告人張文中詐騙、單位行賄、挪用資金再審一案進行公開宣判,撤銷原審判決。(《焦點訪談》 20180531 標桿案 張文中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