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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醉駕"被納入常態化管理或被列入單位黑名單

 

CCTV.com  2010年01月05日 16:5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拉薩晚報  

  資料圖片:拉薩市整治醉酒駕駛。圖為2009年8月下旬的一天傍晚,交警在測試駕駛員酒精含量。(圖片來源:中國西藏新聞網/《西藏商報》)

  公安部交管局近日發佈了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並從2010年4月1日起實施,其中規定,飲酒後駕駛要扣12分。1月1日,西藏自治區交警總隊副支隊長付新旺向記者透露,2010年,全區將與內地城市同步實施新修訂的《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還將把飲酒後醉酒駕駛違法行為納入常態化管理,並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據了解,酒後駕駛分為飲酒後駕駛和醉酒後駕駛兩種,凡100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大於或等於20毫克,少於80毫克的駕駛員將認定為飲酒後駕車,80毫克(含)以上認定為醉酒駕車。新規定對飲酒後駕車的處罰從現在的扣6分改為扣12分。這意味著飲酒駕駛者同樣面對駕證被吊銷的處罰。

  付新旺告訴記者,飲酒駕駛、醉酒駕駛一直是拉薩市乃至全區所重視的嚴重交通違法行為。2010年,西藏交管部門針對醉酒駕駛者也絕不手軟,該拘留的拘留,該吊銷駕駛照的吊銷駕駛照。並將協調西藏多部門考慮實行黑名單及不良信息記錄等管理措施,即把醉酒駕駛者列入單位的黑名單或在相關資料上記錄其醉酒的不良信息等,來有效建立長效管理機制。

 

責編:張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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