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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宗教政策

 

CCTV.com  2009年01月08日 15:47  進入復興論壇  來源:中央統戰部網站  

  我國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基本內容有以下幾個方面:

  (1)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每個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這種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種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裏面,有信仰這個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個教派的自由;有過去不信教而現在信教的自由,也有過去信教而現在不信教的自由。既尊重和保護信教的自由,也保護不信教的自由,這是最基本的內容。依據我國憲法,信教的公民與不信教的公民享有同等的權利和義務,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限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全面正確貫徹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一方面要求尊重每個公民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任何組織和個人都不得強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視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對不尊重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權利和損害宗教界合法權益的錯誤行為,必須堅決予以糾正。另一方面要求堅持權利和義務的統一。宗教信仰自由不等於宗教活動可以不受任何約束。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眾首先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公民,要把國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放在首位,承擔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的義務。

  (2)宗教必須在憲法、法律和政策範圍內活動。公民在行使宗教信仰自由權利的同時,有遵守憲法和法律的義務。任何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不得損害宗教界的合法權益,干預正常的宗教活動:任何人也不能利用宗教破壞社會秩序、損害公民身體健康,更不允許利用宗教進行反對黨的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破壞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3)各宗教一律平等。我國的佛教、道教、伊斯蘭教、天主教和基督教不論信眾多寡、影響大小,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沒有佔統治地位的宗教。政府對這些宗教一視同仁,不加歧視。

  (4)宗教與國家政權分離。按照這一原則,任何人都不得利用宗教干預國家的行政、不得干預司法、學校教育和社會公共教育;不得干預婚姻、計劃生育等等。國家政權也不能被用來推行或禁止某種宗教。

  (5)國家保護一切在憲法、法律和政策範圍內的正常的宗教活動。各宗教團體自主地辦理各自的教務,並根據需要開辦宗教院校、印發宗教經典,出版宗教刊物,舉辦各種社會公益服務事業。在登記的宗教活動場所內和按宗教習慣在教徒自己家裏進行的正常宗教活動,受到國家法律保護,任何人不得加以干涉。國家保護宗教團體的合法權益,保護宗教教職人員履行正常教務的權利。

  (6)無神論與有神論之間相互尊重。任何人都不應到宗教活動場所進行無神論的宣傳,或者在信教群眾中展開有神還是無神的辯論;任何宗教組織和教徒也不應在宗教活動場所外布道、傳教、宣傳有神論、散發宗教傳單和其它未經政府主管部門批准出版發行的宗教書刊。

  (7)宗教團體和宗教事務不受外國勢力的支配。我國宗教事務由中國人自己來辦,不受外國勢力的干涉和控制,成為我國各宗教共同遵循的一個原則。我國的宗教團體在堅持獨立自主自辦的方針下,實行自治、自養、自傳。獨立自主自辦的方針並不排斥在互相尊重、平等友好的基礎上與世界各國宗教組織或宗教人士進行交往。對出於宗教感情的外來援助、捐贈等只要不附帶干涉我國內部事務包括宗教事務的條件,宗教組織可以接受。

責編:薛愛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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