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發球選手與接發球選手
選手應該分別相對站在球網的兩側:首先發球的選手稱為發球選手,另一個選手 稱為接發球選手。
問題1:一名選手試圖擊球時穿過了球網的假定延長線,他是否失分?
a.擊球前
b.擊球後
結論:在這兩種情況下他都不失分,只要他沒有進入到對方選手場區的界線以內即可。
關於干擾的問題,他的對後可以根據在規則第17條和第21條要求裁判員做出決定。
問題2:發球選手要求接發球選手必須站在他的場地線以內接球,這是否有必要?
結論:不必要。接發球選手可以隨意站在球網一側屬於他自己的場地的任何位置接球。
2.場地和發球的選擇
場地的選擇和在第一局中成為發球選手還是接發球選手的權利由擲幣來決定。擲幣獲勝的一方可以選擇或要求他的對手來選擇:
a. 成為發球選手或接發球選手的權利,在這種情況下另一個選手應選擇場地:或
b. 場地,在這種情況下另一個選手應選擇成為發球選手或接發球選手的權利。
問題1:如果比賽在開始前被推遲或暫停,選手是否有重新選擇的權利?
結論:是的。擲幣結果仍然有效,但是選手可以重新選擇發球和場地。
3.發球
發球應該按照如下方式進行發送。發球選手在開始發球前應站立,即雙腳站在底線後(即遠離球網的一側),中心標誌和邊線的假定延長線之內。然後發球選手應用手將球拋向空中的任何方向並在球觸地前用球拍將球擊出。在球拍與球相接觸的那一時刻,整個發送即被認為已經結束。只能使用一隻手臂的選手,可以用他的球拍做拋送。
問題1:在單打比賽中,發球選手可否站在底線後單打邊線與雙打邊線之間的位置發球?
結論:不可以。
問題2:如果一名運動在發球時拋出兩個以上的球而不是一個球時,那次發球是否判他失誤?
結論:不,要判重發。但如果裁判員認為該行為是故意的,則可以根據規則第17做出判罰。
4.腳誤
在發球的整個發送過程中,發球選手應該:
a. 不通過走動或跑動改變他位置,如果發球選手輕微地移動而沒有從本質上影響到他原來的站位的話,則不認為他是“通過走動或動而改變了他的位置”。
b. 發球選手的雙足不能觸及除了底線後、中心標誌的假定延長線之間的區域以外的任何地方。
5.發球的程序
a. 凡發球時,每一局比賽發球選手都應該從場地的右半區開始,輪換地站在右半區及左半區的後面來發球。如果發球是從錯誤的半區發出的並且沒有被察覺,那麼由錯誤的發球所引起的比賽結果都將有效。但是這個不正確的站位一旦被發現應該立刻得到糾正。
b.發出的球應該飛越球網,在接發球選手回擊之前觸及對角發球區內的地面,或者落在任何組成發球區的界線上。
6.發球失誤
以下情況為發球失誤:
a. 如果發球選手違反了規則3、4或5(b)的任何部分;
b. 如果他試圖擊打球時沒能打到;
c. 如果發出的球在觸地前碰到了固定物(不含球網,中心帶或網帶)。
問題1:在球被拋出準備發球的時候,發球選手決定不擊球而改用球拍接住球,這是一次失誤嗎?
結論:不是。
問題2:在雙打場地上採用單打支桿進行單打比賽,發球觸碰到單打支桿後落在正確的發球區內,則此種情況是犯規還是重賽?
結論:在發球中這是一次失誤,因為單打支桿、雙打支柱、球網以及它們之間的網帶都算是永久固定物。
7.二發
在一次發球失誤後(如果它是第一次失誤),發球選手應該從他發球次失誤的同一半場後面的規定位置再發一次。如果第一次失誤球是從錯誤的半場發出時按照規則9的規定,發球選手必須從另外半場的後面發球且只有一次機會。
問題1:發球選手發球時位置錯誤,在他失分後要求判為一次失誤,因為他站位有誤。
結論:比賽結果有效,下一分發球應按照比分在正確的位置發球。
問題2:比分為15平,發球選手錯誤地從左手的半場球發球。他獲得了這一分,然後他又從右手的半場球,發了一次失誤,然後站位的錯誤被發現了。他獲得的前一分有效嗎?他下一次發球應該從哪發?
結論:前一分有效。下一次發球應該從左手的半場發,比分為30-15,發球選手已經有了一次失誤。
8.何時發球
在接發球選手準備好以前,發球選手不得發球。如果接發球選手試圖接發球則認為他已準備好。然而,如果接發球選手示意他還沒有準備好,他就不能要求發球一次失誤因為球沒有在發球的固定限制內接觸場地。
9.重新發球
所有在此規則下的重新發球,或者規定比賽受到打斷的例子,都應按照下面的解釋來執行:
a. 單獨在某次發球中呼報重發時,僅僅重發該次發球:
b. 在其他情況下的呼報,該分重賽。
問題1:如果一次發球被規則10中規定以外的一些原因所打斷,是否重發該次發球?
結論:不是。該分應該重賽。
10.發球中的“重發”
a. 如果發出去的球碰到球網、中心帶或網帶,但落在界內,或在碰到球網、網帶或網繩後,在觸地前碰到接發球選手,或他穿著或攜帶的任何東西。
b. 如果在接發球選手還沒有準備好(見規則8),球即發出或出現發球失誤。而這個發球是一記“重發”球,則該球不算,發球選手可以重新發球,但如果前面有失誤,則失誤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