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 球
籃球運動起源於1891年,由美國馬薩諸塞州的體育教師詹姆士 奈史密斯博士發明。1936年柏林奧運會上,男子籃球第一次被列為正式比賽項目,女子籃球到1976年蒙特利爾奧運會上才被正式納入。籃球是為數不多的自1951年第1屆新德里亞運會以來每屆必有的項目之一。
籃球比賽場地應是一塊平坦、堅實且無障礙物的表面,長28米,寬15米。
籃球比賽由4節組成,每節10分鐘。籃球比賽中得分高於對方的一隊獲勝。籃球比賽中違反競賽規則有違例和犯規兩大類。違例包括帶球走步、非法運球、拳擊球或腳踢球、球回後場、3秒違例等情況。犯規包括侵人犯規、技術犯規、違反體育道德的犯規。隊員5次犯規將被罰出場。如果第4節比賽結束時雙方得分相同,需要一個或多個5分鐘的加時賽來繼續比賽,直至決出勝負。比賽中每隊的換人次數不限;暫停在上半場每隊可獲得2次;下半場可獲得3次;每一加時賽的任何時間內,每隊可有1次暫停。
責編:侯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