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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C殘奧標準泳池:所有殘疾人奧運會比賽必須在符合FINA FR2所述泳池中進行;IPC普通標準泳池:世界錦標賽和其它國際IPC游泳賽應在IPC殘奧會標準泳池中進行,在不影響比賽的前提下,可在其它泳池進行;IPC最低標準泳池:其它按IPC游泳規則舉行的賽事,應在以下規定的最低標準的泳池中進行。
比賽場地
(1)游泳池:在泳池出發端使用自動計時器接觸屏,或兩端都使用接觸屏時,兩個接觸屏間應保證50米長度;25米泳池亦如此。
(2)深度:出發臺一端自池壁1米到6米處的深度至少為1.35米,泳池其它部分的深度至少為1米。
(3)池壁:池壁應互相平行,並與泳道及水面呈直角。池壁在水面下至少有0.8米深是由防滑堅固材料製成,以保證運動員安全完成轉身動作。
(4)泳道:泳道寬至少2.5米,第一條和最後一條泳道邊應留出最少0.2米的寬度。隔離繩的飄浮球直徑應大於0.05米,小于0.15米。靠泳池兩端的5米內,飄浮球的顏色應和其它飄浮球顏色不同。
(5)起跳臺:起跳臺臺高距水平面0.5~0.75米。臺面積最少為0.5米 0.5米,跳臺傾斜度不超過10度。仰泳出發拉桿應在水平面上0.3~0.6米處,應有水平拉桿和垂直拉桿。
(6)水溫:水溫應保持在25~28攝氏度。比賽期間水溫應保持恒定,水面不能有大的波動。
比賽器材
殘疾人游泳比賽還應該提供批准使用的自動記時設備。所有的游泳池和設施應提供輪椅通道,在游泳池1米以內跳臺外沿線邊應放置墊子。游泳館還應配備更衣室、淋浴區、運動員和領隊的休息室等其它設施。另外運動員所需的個人器材一般有泳衣、泳帽、泳鏡、划水板、腳蹼、拉浮標等等。
(來源:《北京殘奧會項目》北京體育大學出版社)
責編:Zhang Yan